霞浦法院:民间借贷预付利息不得视作本金
19.12.2014 02:14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马某某、康某某于2005年4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被告马某某于2012年6月10日向原告陈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交付时,被告马某某给付三个月利息2250元,之后再无支付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马某某陈述、借条、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康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虽然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50000元,但原告在庭审时自认在借款当时被告马某某扣除2250元作为三个月利息,该2250元依法应认定为预先扣除利息不应计入本金,被告马某某实际借款金额应为47750元。故被告马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750元及按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相应的利息。因上述借贷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俩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的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被告马某某、康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47750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的利息。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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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2014 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