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多次贩毒达30.5176克 80后女子受惩罚

19.09.2014  21:30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陈橘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月5日间,被告人陈橘在霞浦县溪南镇台江码头等地先后三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典(另案处理),共计6克,得款人民币3000元。

  2014年2月5日,被告人陈橘在霞浦县溪南镇台江码头将海洛因0.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陈贵,得款人民币100元。

  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橘在霞浦县溪南镇溪尾村其住处将毒品海洛因0.4克和0.131克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陈贵和范琛,共得款人民币280元。同日,公安机关在霞浦县溪南镇溪尾村被告人陈橘住处抓获被告人陈橘及吸毒人员陈贵、范琛,并查获手机、现金及被告人陈橘藏匿在房中柴火堆内的毒品海洛因23.7866克。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橘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数量达30.517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陈橘的刑事责任。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