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因债务纠纷与人发生争执 一家四口齐上阵均获刑

15.10.2014  10:36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范致欣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范玉刚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范玉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林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范致欣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在霞浦县松城街道东园里小巷内,林雨欣与雷军、雷洪父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林雨欣电话告知其丈夫被告人范致欣。被告人范致欣带其二个儿子即被告人范玉强、范玉刚和其外甥即被告人林宇持扫帚柄、砖头赶到现场。被告人范致欣、范玉强分别持扫帚柄、砖头殴打雷军及其儿子雷洪,被告人范玉刚、林宇亦对雷军、雷洪拳打脚踢,致雷军右胸第4、5前肋骨折、头顶部头皮裂伤、左手小指末节擦伤;致雷洪头皮裂伤、左侧鼻额突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当雷洪用手机报警时,被告人范致欣还抢过雷洪的苹果5代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69元),将该手机摔坏。经霞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雷军的伤情构成轻伤,被害人雷洪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致欣、范玉刚、范玉强、林宇因琐事而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范致欣、范玉刚、范玉强、林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致欣、范玉刚、范玉强、林宇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范玉刚、范玉强、林宇可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