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伙同他人拐卖外籍妇女 七旬老人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01.09.2014 12:43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8月间,二名云南女子(另案处理)以打工为名将缅甸籍妇女小芸拐骗至霞浦县溪南镇下砚村被告人董峰家中,经被告人董峰介绍,小芸被以人民币26500元贩卖给霞浦县沙江镇涵江村陈庭为妻,事后,被告人董峰获取介绍费人民币8000元。后小芸从陈庭家中逃走,被告人董峰退还陈庭人民币8000元。
2012年5月间,三名云南女子(另案处理)以打工为名将缅甸籍妇女小柳从云南拐骗至霞浦县,经被告人董峰介绍,小柳被以人民币50000元贩卖给霞浦县溪南镇溪南村卓勇为妻,事后,被告人董峰获取介绍费人民币600元。
2012年5月26日,云南妇女晓涵(另案处理)以打工为名将已怀孕的缅甸籍妇女小夏拐骗至霞浦县,经被告人董峰和万典、华英(均另案处理)介绍,在霞浦县三沙镇中心村后垅叶顺家中,小夏被以人民币47000元贩卖给叶顺为妻,事后,被告人董峰分得介绍费人民币1600元,万典分得人民币2000元。2013年4月6日,小夏带其所生的男婴从叶顺家逃走。
2012年9月间,林舜及其妻云朵、缅甸籍妇女夏涵(均另案处理)以打工为名将缅甸籍妇女小舞拐骗至霞浦县,经被告人董峰和林睿(另案处理)介绍,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华业宾馆,小舞被以人民币56000元贩卖给霞浦县三沙镇古桶村曾武为妻,事后,被告人董峰分得人民币15000元,林舜夫妇分得人民币37000元,林睿分得人民币4000元。后小舞从曾武家逃走,被告人董峰和林舜、林睿分别退还曾武人民币5000元、20000元、110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峰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四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作用,故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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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2014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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