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两肋插刀要不得 窝藏罪犯领刑责
08.10.2014 15:11
本文来源: 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日0时许,被告人罗小旭应郭学华要求驾车到霞浦县松港街道某音乐会所,郭学华向该会所工作人员称送其醉酒的女友吴某某回住处,且不顾吴某某反对,将其带上被告人罗小旭的车,由被告人罗小旭开车至霞浦县松城街道某空地处。郭学华借故支开被告人罗小旭,在该小轿车后座强行与吴某某发生关系。之后,被告人罗小旭又载郭学华与吴某某返回霞浦县福宁文化公园。当日2时许,郭学华电话告知被告人罗小旭:吴某某已报案,要求送其到霞浦县崇儒乡躲藏。随后,被告人罗小旭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六一七路某处将郭学华接走并送至霞浦县崇儒乡,而后郭学华逃匿。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罗小旭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小旭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罗小旭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小旭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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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2014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