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与“发廊女”发生感情纠纷 将其捅重伤获刑六年

08.01.2015  17:36
  感情讲求两情相悦,若因此产生纠纷却无法很好解决,很可能会酿成悲剧。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蔡某某因与“发廊女”郭某某产生感情纠纷,遂捅伤郭某某的故意伤害案,霞浦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郭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松兴旅社301房间内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被告人蔡某某持水果刀刺伤郭某某的腹部、面部、前胸部、左手部等,划伤郭某某右颈部、左手掌等部位,致郭某某腹部贯通伤致小肠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中度休克、全身多处缝合创口、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症状。同日9时40分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蔡某某,查获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等物。经霞浦县公安局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因感情纠纷持刀刺伤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郭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具体的赔偿金额应以本院核实的为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