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公安局召开2014年第1次新闻发布会,通报“雷霆治爆”专项行动战果及烟花爆竹“禁改限”有关情况

20.05.2014  17:04

1月16日10时,市局召开2014年第1次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陈敏秀向新闻媒体通报我市警方“雷霆治爆”专项行动战果,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任强向媒体记者介绍了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改限”有关情况,福建省新合作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庆生出席发布会,并介绍2014年烟花爆竹配送情况。会后,民警就如何识别、购买合格烟花爆竹向到会记者作详细说明。 人民公安报、福建省电视台综合频道《第一帮帮团》、省教育台、福州电视台《新闻110》、《城事能见度》、 福建新闻广播、 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福州日报、福州晚报、福州新闻网 等11家媒体15名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福州警方“雷霆治爆”专项行动战果显著

查处涉爆违法犯罪案件256起缴获非法烟花爆竹18680件

 

2013年12月以来,福州警方积极贯彻全省公安机关“雷霆治爆”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以雷霆之威、迅雷之势,组织各方力量,全面排查整治涉爆物品(含烟花爆竹)安全隐患,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市掀起“雷霆治爆”专项行动的雷厉攻势,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力为“两节”和“两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截至目前,福州“雷霆治爆”专项行动共立案查处涉爆违法犯罪案件256起,抓获涉爆(含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嫌疑人261名,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8680件、炸药39公斤、索类爆炸物品20米,火雷管7枚,兑现群众举报奖励金7.69万元。

根据部署,福州警方按照全面排查、严厉治爆及检查总结三个阶段全面部署开展“雷霆治爆”专项行动。目前,行动已进入严厉治爆阶段。福州警方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广泛收集、认真核查涉爆线索,多警种合成作战,以追源头、捣窝点、摧网络、断销路为重点,加大力度开展破案攻坚和逃犯缉捕工作,着力查清涉案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技术、原材料、设备及爆炸物品来源,确保实现对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精确打击。

雷霆治爆”专项行动开展期间,福州警方根据省公安厅部署和我市实际,集中开展了两次统一清查收缴行动:行动一,2013年12月13日至22日进行,以民爆物品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和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刚竣工工地、关闭矿点等部位为清查重点,集中开展为期10天的非法民爆物品统一清查收缴行动,共查处涉爆案件46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2人,收缴烟花爆竹2222件、炸药1公斤;行动二,2014年1月6日至12日进行,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出入福州市主要通道等部位作为清查重点,集中开展为期7天的非法烟花爆竹统一清查收缴行动,共查处涉爆案件58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53人,收缴非法烟花爆竹5192件,并兑现群众举报奖励金7.29万元。

下一步,福州警方将继续按照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深化“雷霆治爆”专项行动,加大力度排查涉爆物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涉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在此,警方再次呼吁广大群众大力支持“雷霆治爆”专项行动,积极举报涉爆(含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或0591-87026030。对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福州警方将及时予以核查,一经核实,立即启动兑奖机制,对有功群众给予快奖重奖。

 

 

2014 年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禁改限”有关情况

 

春节将至,为做好今年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市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下简称烟花办)出台了《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意见》和《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对我市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申请、审批、发放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并明确了2014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部位、区域和时间。

一、四城区零售网点及配送时间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各县(市)区烟花办受理审批。今年四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的零售网点结合区域大小、各社区人口居住疏密程度、道路交通畅通状况、相邻社区间网点距离、老社区消防安全和禁燃禁放部位的安全距离等因素及四城区的意见,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23家,具体为鼓楼26家,台江26家,仓山36家,晋安35家(具体零售网点分布情况附后)。

四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从1月19日起开始统一配送。

二、限燃限放部位、区域和时间

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7)商场、超市、影(剧)院、酒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8)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9)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

(10)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市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以上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四(2014年1月24日)至正月十五(2014年2月14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在以上限制燃放的区域外,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各县(市)区禁燃区域和部位的确定,要根据《福州市界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部位)的标准》,填写《福州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部位)审批表》,由各村、社区提出,派出所签署意见,各地烟花办审核,报当地政府审批,并在禁燃区域和部位确定后,设置明显标志。各县(市)区禁燃区域和部位,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届时,禁止燃放区域或部位将张贴各县(市)区烟花办印制的禁燃标识,请市民燃放烟花爆竹时自觉遵守政府规定,不得在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三、警方提示

1、在市区,群众应到警方指定的123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零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判断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属合格产品,可通过以下几个方法进行鉴别:

(1)看产品包装

产品应保证完整、清洁、文字图案清晰;产品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外型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2)看产品标识

产品应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志和流向登记标签。合格产品的包装上应注明:产品名称、消费类别、产品级别、产品类别、制造商及地址、安全生产许可号、箱含量、箱含药量、毛重、体积、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以及“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图案。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应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字样。

(3)看条形码

在市场上销售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都贴有防伪条形码。

2、燃放烟花爆竹除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3)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4)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3、警方将联合各烟花办成员单位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四城区具体零售网点分布情况.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