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星危房改造可使用公积金

16.12.2015  10:27

  昨日,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推进城市零星危险住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经鉴定属于C级或D级的零星危房,可申请就地改造重建。

  D级危房优先改造

  《意见》要求各地调查摸底,建立零星危房档案,制定改造计划,分步推进实施。在城市(含县城,下同)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尚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或棚户区改造范围,且不具备成片开发建设条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C级或D级的零星危房,可申请就地改造重建。

  多个业主的零星危房,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或棚户区改造范围的零星危房,由当地政府实施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

  对于因城市规划条件限制、不具备就地改造条件的零星危房,由当地政府进行收储,实行货币化安置。对于D级零星危房,各市、县(区)政府应优先推动实施改造。

  单一业主的零星危房改造由业主申请办理,多个业主的零星危房改造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推举的2~3名业主代表代为申请办理。

  零星危房属房改房的,可由原产权单位组织进行改造。多个业主的零星危房改造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代建。委托代建的,可由代建单位代为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意见》提出,零星危房改造所需资金由业主承担,属房改房的,可由原产权单位牵头集资。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维修基金的,可提取使用。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危房鉴定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承担。各市、县(区)政府可制定推动零星危房改造的具体扶持政策,对零星危房改造项目给予一定财政补助。

  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零星危房改造应遵循服从规划、因地制宜原则,一般按原用地范围进行改造;有条件的地块,用地范围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原用地面积15%。危房改造应基本满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间距、退距和日照间距要求,日照间距一般按大寒日内部1小时、外部3小时计算;旧城区内危房可以适当放宽,但最低按内1外1控制。

  在零星危房改造过程中,鼓励按规划要求建设底层架空层和地下室,作为居民公共活动开放空间或停车位。停车位可以市场价向原住户出售,原住户放弃购买的,停车位可对外出售。出售所得可充抵全体业主应支付的危房改造所需资金。

  零星危险住房改造视同翻建或大修住房,可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零星危房改造。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零星危房业主,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

  零星危房改造建成的住房,视同拆迁安置房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权属来源为危房改造,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业主应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按规定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两违”建筑不得批准改造

  零星危房业主因经济能力等原因,无法集资参加改造的,可由该危房其他业主与其协商,按市场价购买其房屋;由购买方取得原业主的危房改造权益,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该房屋其他业主不愿意购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标准,对原业主进行货币化安置后,收储该危房。原业主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规定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零星危房改造项目可享受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正在改造、尚未竣工的城市零星危房改造项目,适用本意见。属于“两违”建筑的零星危房,不得批准改造。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审批合法建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零星危房,可由各市、县(区)政府参照《意见》规定,组织制定具体政策,推动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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