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自带工具作业被电身亡谁之过?

19.07.2016  20:11
  翻建房屋时,雇员自己携带工具进行桩基作业,却因工具漏电被电死,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认为雇员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的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雇主对雇员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判决雇主赔偿雇员家属各项损失17万余元,驳回雇员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老张欲翻建农村房屋,刘某向老张承包该房屋的地基桩基工程。因施工需要,刘某雇请皮某等人干活。2015年11月,皮某在桩基井施工过程中触电身亡。事发后,刘某陆续支付皮某家属1.3万元,老张也陆续支付皮某家属3万元。

  皮某家属认为,皮某与刘某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对于皮某在施工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老张明知刘某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仍将修建房屋的业务承包给刘某,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皮某家属将刘某与老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老张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刘某认为,对于本案事故,皮某自身存在过错。皮某是被自带电镐漏电电击身亡,电镐漏电是皮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加之皮某赤脚挖地基,没有绝缘措施,其自身应承担99%的责任。

  老张认为,其房屋翻建系与刘某进行沟通,刘某是案涉工程承包人,相关费用结算也是与刘某结算,皮某受雇于刘某,承包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责任应由承包人刘某承担。

  案件受理后,原被告双方申请对涉案电源是否具备漏电保护装置及排插是否漏电及涉案电镐是否漏电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受鉴的电源在现场鉴定条件下安装有漏电保护开关,受鉴的漏电保护开关和排插未见漏电情况,受鉴的手持电镐机身外壳金属件带电,存在漏电情况。本案审理过程中,皮某家属与老张达成调解,老张同意赔偿皮某家属31万元,皮某家属放弃对老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雇员受伤而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皮某作为刘某的雇员,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皮某作为长期从事工程施工人员,却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漏电的工具,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的过失。刘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预见到皮某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但未采取必要的危险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疏于履行雇主义务,导致皮某因事故受到人身损伤,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9.2万元,法院酌定刘某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扣除刘某已支付的1.3万元及张某支付的31万元,刘某还应承担赔偿的损失为17.34万元。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王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