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法院:子“债”为何需父“还”?
16.10.2014 21:33
本文来源: 法院
唐某的出租房之前已被偷盗过,苦于没有证据,报警也没结果,当出租房第二次被盗的后,唐某实在愤怒了,便在出租房的隐蔽处装了摄像头。结果,小林于第三次再光顾唐某出租房时,被摄像头拍个正着。报警之后,小林很快被抓获。小林对自己的偷盗行为供认不讳,并称钱已花光,林父先行赔偿了唐某1000元,但对于剩余7000元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
不得已,唐某把小林父子告上法庭,要求父子俩赔付盗窃款7000元。经过集美法院多次做工作,小林父亲最终同意分两期赔付唐某盗窃款7000元。
法官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小林实施盗窃时未满16周岁,无法予以刑事处罚,但其因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其本人有财产,则从其本人财产中偿付,如果没有则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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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2014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