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法院:子“债”为何需父“还”?

16.10.2014  21:33
  1998年出生的小林看上去十分腼腆的初中生,小学时随父母从贵州农村来到厦门。来到厦门后,由于父母在工地上班,小林缺乏父母关爱,成绩一直不怎么好,经常逃课,与社会上结识的同龄人上网打游戏。慢慢的,小林已习惯了不上课的生活,没钱上网了,小林先是向父母要,要而不得后,小林与玩伴们就开始想到偷,几次得手后,小林甚至开始公开在白天进入出租房偷。

  唐某的出租房之前已被偷盗过,苦于没有证据,报警也没结果,当出租房第二次被盗的后,唐某实在愤怒了,便在出租房的隐蔽处装了摄像头。结果,小林于第三次再光顾唐某出租房时,被摄像头拍个正着。报警之后,小林很快被抓获。小林对自己的偷盗行为供认不讳,并称钱已花光,林父先行赔偿了唐某1000元,但对于剩余7000元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

  不得已,唐某把小林父子告上法庭,要求父子俩赔付盗窃款7000元。经过集美法院多次做工作,小林父亲最终同意分两期赔付唐某盗窃款7000元。

  法官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小林实施盗窃时未满16周岁,无法予以刑事处罚,但其因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如果其本人有财产,则从其本人财产中偿付,如果没有则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