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物未清引车祸 公路管理方担责
29.07.2015 13:30
本文来源: 法院
去年底,受害人蓝某乘坐被告周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深高速返回上杭。途中,周某发现前方有一物体,但认为没有安全隐患,未减速行驶。临近时周某才发现是立体的障碍物,为躲避障碍物,车辆失控碰撞金属护栏后仰翻在快车道上,造成蓝某死亡。经交警现场勘查,该障碍物为长155厘米、宽80厘米的简易床铺靠背。受害人蓝某的父母认为,被告高速公路管理方作为肇事路段经营管理者,对高速公路上出现的障碍物未及时清理,未尽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过错责任,遂将肇事路段的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路段是高速、收费公路,周某驾驶汽车按规定交纳了相应的车辆通行费,与被告形成民事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提供高速公路通行的服务方,应对高速公路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的养护、维修和清扫。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清理、防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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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7.2015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