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砍伐路边树木 无知老汉获刑罚

24.06.2014  13:02
  随意砍去林场边的林木,无知老汉谢某喜获刑。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林木)案。

  谢某喜,是闽清东桥镇一普通农民。2011年12月,他想着乘着这农闲时,把自己爷爷早年留下来的毛竹林场好好休整一下,以便日后经营。随后,便到了毛竹林场去看了看,发现前往毛竹林场的路上到处都是杉木、马尾松、阔叶树、毛竹等杂木,进出不便。2011年12月底,谢某喜就雇请他人用挖掘机从附近一山场开始挖一条通往自己毛竹林山场的山路,路边的杉木、马尾松、阔叶树、毛竹挖倒后就随意的堆放在路边。一个月左右,路差不多都挖好了,谢某喜心内正欢喜着,却不想惹出麻烦来了。

  原来,谢某喜挖出得树都是“有主的”,而且早在他爷爷在世的时候,他们家的毛竹林场早已卖给了同村的谢某铜。闻讯赶来的毛竹林场现有主人谢某铜,和所挖路段林木的主人谢某铜、谢某同、谢某坦、谢某锯见到自己的林木毁坏,心内气愤不已,纷纷要求谢某喜对此作出赔偿。

  “树木是我的,砍了也是我的事,我无需赔偿。”面对几人的要求,谢某喜仍坚持认为林木是自家的,绝不相信自己爷爷早已将毛竹林场卖给他人,严辞拒绝赔偿。双方为此争执良久,一直协商未果。

  他们的纠纷引起了当地林业站的关注。经林业站调查,认为谢某喜的行为已有故意毁坏财物(林木)嫌疑,遂移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谢某喜听闻此事,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2月21日,闽清县检察院以谢某喜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闽清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谢某喜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保护森林法律法规,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立木蓄积量12.9213立方米,经济价值人民币7368.3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罪。但案发后,谢某喜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庭审中亦表示自愿认罪,鉴于以上情节,对被告人谢某喜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判处谢某喜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