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北地方法院首次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08.10.2014  16:51

  9月30日上午,在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一案中,公安侦查人员作为证人出现在证人席,这是该法院首次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此举也是闽北首例。这是笔者昨日从建瓯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的。

  据悉,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涉嫌盗窃一案中,庭审中被告人就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说明提出异议,公诉机关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建瓯法院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准许,并通知了该案的侦查人员出庭提供相关证言,让公安侦查人员真正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庭审中,侦查人员就公安机关先后出具的两份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向法庭作出说明,并就取证程序、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情节等接受公诉人和法官的询问。法院结合侦查人员的出庭说明及当庭询问内容,对侦查人员的合理说明予以采信,遂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通过民警出庭作证的实践,可以让更多群众看到公安机关的办案过程,也让案件侦破程序更加透明化,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庭审结束后,参与出庭作证的民警陈某感触颇深。

  据悉,新《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亮点之一就是对于“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表明,今后,警察出庭作证或出庭说明情况,或将逐渐成为常态。

  (魏剑生 陈明耀 赵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