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法院:误以为对方骗钱 发帖“悬赏缉拿”被判侵权
14.10.2014 11:0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5月,张某向阿巧购买一辆二手车,张某支付了近9万元购车款给阿巧。但是,阿巧收钱后,却没有及时交付车辆。此后,张某发现阿巧联系不上了,在长达1个多月的时间里,动用各种通讯手段,都找不到阿巧。
张某疑心阿巧是个骗子,骗走了自己的购车款。于是,他开始在猫扑网等网站上发帖“悬赏缉拿”,公布了阿巧的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车辆等个人信息,甚至还将阿巧的照片公诸于众。同时他还发帖称阿巧是“无耻的女人”,使用了“无耻”、“悬赏缉拿”等侮辱性语言。
在帖子发布了一个月后,阿巧出现了,并将车辆交付给了张某。但是张某在网络上发布的帖子继续在传播。很多人误以为阿巧是骗子,不少朋友对她产生了误解,原来的单位也辞退了她。网络上的帖子也给她的生活造成极大困扰。为此,阿巧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立即删除其发布在猫扑网上诋毁她名誉的网帖,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张某辩解说,他所发的帖子是事实,而且发帖是自己在联络不上阿巧的情况下的私力救济行为,要不是他上网发帖,让阿巧感受到压力,或许他至今讨不回车。
而阿巧说,自己延迟交车,并非想诈骗钱财,仅仅是因为收到购车款后,工作过于繁忙,才没有办法及时交车。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张某在猫扑网上发布网帖,不仅公布了阿巧的个人信息,同时使用了“无耻”、“悬赏缉拿”等侮辱性语言,在一定范围内确对阿巧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而张某主张因阿巧拒不交付车辆,其在猫扑网上发布相关网帖系私力救济,但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阿巧拒不交付车辆之事实;另,私力救济也应在法律允许限度内通过合法手段行使,张某通过在网络上披露阿巧个人信息、发起“人肉搜索”之方式要求阿巧履行合同义务,显属不当,且张某在取得所购车辆后近两年时间里也未及时删除上述网帖。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阿巧名誉权的侵害。考虑张某在庭审期间已经删除了网帖,故对阿巧要求张某删除该网帖之诉求不再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某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支付阿巧为取证所花费的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人肉搜索”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王瑛告诉记者,近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范围作了较明确的界定,从法律层面上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约束,也对合法公布个人信息作了规范。
本案中,张某在点击率颇高的论坛网站上所发布的网帖,不仅详细披露阿巧的照片、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大量个人信息,同时还使用了“无耻”、“悬赏缉拿”等侮辱性语言,其发帖行为违法公开了阿巧的大量个人信息,并也因使用贬义词句在一定范围内对阿巧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张某的行为侵害了阿巧隐私权和名誉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瑛认为,本案中,张某虽然抗辩其发帖是因阿巧拒不交付交易车辆,为促使其继续履行双方的交易行为而采取的私力救济,但并无证据证明阿巧存在拒不交付车辆的事实;另外,私力救济也应在法律允许限度内通过合法手段行使,张某采取在网络上披露原告个人信息、发起“人肉搜索”的方式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反而侵犯了阿巧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曾还彪
本文来源: 法院
14.10.2014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