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价风暴袭击楼市 三种情况下可无理由退

02.07.2014  14:34

在资金面趋紧的情况下,2014年房地产市场出现调整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在经历3月份长沙、杭州、温州等二线楼市打响第一波降价后;4月以来,北京、成都楼市又在酝酿新一轮的降价,甚至连万科这样的开发商都在准备调价。业内人士分析,尽管中国楼市“崩盘”的可能性不大,但降价风暴袭击楼市已经成为事实。

“逢降必闹”是楼市的一种常见现象。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楼市出现了一股席卷各地的降价风波,也正因此,近两个月来,一批关于房价下跌引起老业主不满,打砸售楼处的不理智维权的法律纠纷在全国多处楼盘屡有发生。然而,消费者因价格变动而要求退房,这种维权行为往往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如有下列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无理由退房:

一、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置业者则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退还置业者。通常,导致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2)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

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

二、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要求退房。

从房地产购销双方的经济地位来看,置业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境况。开发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和置业者的毫无经验,与置业者签订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对于此种合同,置业者可以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予以撤消,法院判令予以撤消的,双方应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即置业者有权退房,开发商应返还置业者所交付的楼款和定金及其利息。

三、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2)房屋结构有重大质量问题,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