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陌酒吧员工与客人斗殴致一死 19人一审获刑

11.11.2015  08:46

  福州新闻网11月11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只因琐事纷争,台江陌陌酒吧员工王某等10多人与来店消费的客人发生群殴,致使张某被打伤后死亡。日前,福州市中院一审判处王某等1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到14年不等,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张某家属经济损失共60万元,陌陌酒吧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凌晨,“黄毛”(另案处理)在陌陌酒吧因琐事与在酒吧工作的被告人陈某、蔡某某、柯某某等人发生肢体纠纷。“黄毛”遂纠集“阿民”(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苏某某,苏某某又通过“小宝”叫来了李某、杨某以及被害人张某等人,一起到陌陌酒吧附近伺机报复。

  酒吧员工王某通过内部监控发现“黄毛”在纠集人手后,指示蔡某某取来木棍、镀锌管和砍刀放在酒吧内。随后,苏某某与“黄毛”及另一名携带钢珠枪的男子(另案处理)到陌陌酒吧开钢珠枪闹事,见酒吧工作人员有所防备便先撤退。此时,王某召集酒吧工作人员与对方斗殴。蔡某某、王某带头冲上来,其他多名酒吧工作人员手持木棍、镀锌管、砍刀追赶“黄毛”、苏某某等人。苏某某等人与王某等人在短暂打斗后不敌对方,转身逃跑。

  王某等人继续追赶,在陌陌酒吧附近的非机动车道旁追上逃到小轿车里的苏某某等人。苏某某因一时找不到车钥匙,未能开动车子逃走。王某等人持木棍、镀锌管、砍刀围着该车进行打砸,将该车玻璃砸碎。数分钟后,王某叫喊停止打砸。车内后座的被害人张某和驾驶座的苏某某都受伤,后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面部致出血死亡,苏某某为轻微伤。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19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双方聚众斗殴,被害人一方先到酒吧挑衅且被害人自身参与斗殴,最终导致死亡后果。被害人一方存在一定过错,可作为对被告人王某一方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该院同时认为,王某一方均系陌陌酒吧的雇员,在工作时间因为被害人一方到酒吧闹事而与对方发生斗殴,其行为与职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因此,陌陌酒吧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与此同时,被害人张某的家属对一审结果也不服。他们认为,张某并未动手打人,不存在过错,法院对打死人者的量刑过轻。他们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目前,二审法院正对此案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