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陌陌”好友相约“K歌” 女子醉酒后遭到强奸
07.03.2015 12:05
本文来源: 新华
2月底,闽清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害人应邀与“陌陌”好友去“K歌”却遭强奸的案件。被告人刘甲、刘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有期徒刑3年。
2014年5月22日,被害人黄某因琐事与男友发生争吵,为了排遣心中不快,当天,她欣然接受刚从陌陌上认识的网友刘甲邀请,双方见面后即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晚上,黄某和刘甲一起去闽清城关一家KTV唱歌。在喝了10多听啤酒后,黄某顿时感到头很晕,有些醉意,于是提出去宾馆休息。刚到宾馆,刘甲就敲门进入她的客房,第二次与她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刘甲离开。
刘甲在宾馆楼下碰到了刚才一起“K歌”的朋友刘乙,于是问对方:“你要不要也玩玩?”刘乙欣然同意。随后,刘甲将刘乙带到宾馆客房,再次敲开黄某的房门,刘乙进入后,刘甲随即离开。
进入房间后,刘乙开始对黄某动手动脚,并用言语进行挑逗。黄某表示不愿意,最终刘乙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黄某打电话向好友哭诉了自己的遭遇,并在朋友的帮助下报警控告刘甲和刘乙。闽清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甲与被害人黄某发生性关系有违背女方意愿,应属于自愿。但被告人刘乙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刘甲主动将刘乙带到被害人黄某房间内,为其实施强奸提供了帮助,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张铁国 通讯员 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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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2015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