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星桥:佛教团体的被侵权与维权

24.07.2014  13:44

为了代表佛教界的利益诉求,反映佛教信众的心声,近代以来,佛教界成立了中国佛教协进会、中国佛教会、中国佛教青年会、中国佛教协会等全国性组织及其若干地方分支机构;为了更好地组织居士修学佛法、护持佛教,各地建立了若干佛教居士林;为了促进佛学研究,成立了三时学会、佛教文化研究所等佛学研究机构;为了推动佛教慈善事业的发展,各地成立了若干佛教慈善组织……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佛教会随迁台湾,大陆的多数佛教团体解散了,或名存实亡。1953年6月,三大语系佛教徒的爱国联合组织——中国佛教协会成立,以后许多省、市、县也陆续成立了地方一级的佛教协会。各级佛教协会代表广泛,并得到人民政府的承认和支持,在推动佛教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极左思潮和历次政治运动的影响,中国佛教协会的会务举步维艰,文革中完全陷于停顿。改革开放后,中国佛教协会和各地佛教协会的会务活动才逐渐恢复,在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毋庸讳言,中国佛教协会毕竟是一个社会性团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仍是一个相当弱势的团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部势力侵犯、蚕食佛教团体和寺院利益的情况日趋严重,佛教团体常常连自身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何况维护寺院和广大佛教徒的权益。具体来说,侵害佛教团体权益的情形表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官员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习惯性包办代替,干预佛教内部的事务,以政代教,有的甚至侵占党和政府给予宗教团体的人事编制名额、资金及相关福利,或随意安排子女和亲属到佛教团体工作,有的GDP挂帅,不顾佛教界的利益诉求,主动或被动地帮助社会利益集团支配佛教团体,使之为他们的利益服务(如强制寺庙拆迁,批准商家违法建寺,不仅不帮助佛教维权,甚至阻碍佛教团体落实党的有关宗教政策等)

各级佛教协会不仅是佛教爱国组织,更应当是佛教的教务组织,应当成为能真正反映佛教界意见和代表佛教界利益的社会团体。然而受大环境的影响,中国佛教协会与地方佛教协会的组织、管理、运作模式多数仍停留在十几年甚至数十年前的状态,已远远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各级佛教协会组织建设的状况参差不齐,资金匮乏、人才不足、人浮于事或有职无权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有的日益衙门化,逐渐脱离信教群众,不接地气。自身权益都难于保障,又何谈维护佛教寺院和僧人的权益。所以各级佛教团体要有紧迫感,发挥主人翁的精神,切实加强信仰建设、制度建设、组织建设、人才建设。当前,党和政府正深化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我们认为,对于佛教团体,也应给予大力支持,并下放必要的权利,这对于减轻政府宗教管理的负担,充分调动佛教界的积极性,真正发挥佛教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扩展会务,推动佛教文化事业、对外友好交往和佛教公益慈善事业,切实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作者系中国佛教协会《法音》编辑部副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