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地陆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加大兜底保障力度

12.04.2017  10:53

  按照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2017年农村低保省定最低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2650元提高到3000元,已高于国家扶贫标准2952元。各设区市认真研究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省定扶贫标准相衔接的农村低保提标方案,陆续出台所辖县(市、区)农村低保新标准,提标幅度普遍加大。截至3月底,各地具体标准如下:

   福州 :市辖区每人每年6840元(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每人每年4200元,连江县每人每年3360元,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每人每年3000元。

   厦门 :全市每人每年7800元(城乡一体化)。

   漳州 :全市每人每年3400元。

   泉州 :晋江市每人每年6960元(城乡一体化),洛江区每人每年5100元,泉港区、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每人每年5040元。

   三明 :梅列区每人每年5904元(城乡一体化),永安市每人每年4070元,三元区每人每年3854元,沙县每人每年3350元,其余县(市、区)每人每年3000元。

   莆田 :市辖区每人每年6480元(城乡一体化),仙游县每人每年5904元(城乡一体化)。

   南平 :全市每人每年3750元。

   龙岩 :全市每人每年3210元。

   宁德 :全市每人每年3050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 :每人每年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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