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阳台滴水引发纠纷 男子踹坏邻居门被判赔偿

04.09.2016  17:09

  福州日报9月4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伟)近日,家住湖东路的林女士向温泉派出所报警,称其房门被楼下的张先生踹坏了,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原来张先生不堪忍受楼上住户隔三差五在阳台冲水做卫生,水滴落楼下不仅弄湿晾晒的衣物,还渗入房内墙壁,一怒之下跑上楼将林女士的房门狠狠踹了一脚,导致林女士门锁无法正常使用。

  民警认为该案系邻里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损毁财物行为,本着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民警对张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对林女士的损失给予赔偿,林女士也答应以后会注意阳台滴水问题。

   案例点睛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