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无资质单位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不服行政处罚诉讼案一审被驳回
11月23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就福建信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公司”)不服漳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该案是漳州市首例无资质单位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行政处罚案件,也是福建省首例无资质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不服行政处罚诉讼案件。
今年5月23日,漳州市气象局监督检查发现,信诚公司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对福建长庆化工有限公司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并出具《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报告》。该行为违反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5月27日,漳州市气象局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取证,信诚公司无资质擅自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7月21日,漳州市气象局作出(漳)气(处)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诚公司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信诚公司在收到漳州市气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行政处罚,直接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漳)气(处)罚字[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案于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漳州市局童以长局长高度重视,委派官义明副局长出庭应诉,并委托知名律师蔡丽石羡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16组证据,答辩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同时,漳州市局组织包括全市气象行政执法及相关管理人员共三十多人到庭旁听。
11月23日,芗城区人民法院就信诚公司不服漳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行政处罚诉讼的胜诉,有助于提高气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社会管理责任,强化依法履行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气象事务能力,树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的防雷安全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社会福祉安康和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漳州市气象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