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妻子与他人有染 打伤第三者获徒刑

09.09.2014  13:54
  林某因妻子与人有染,被迫解散了原本美满的家庭。事隔一年多,当偶遇第三者陈某时,林某怒不可遏持棍追打陈某将其打伤。近日,闽清法院审理了该起故意伤害案。

  2013年1月,林某晚上回家后得知妻子在外散步,便前去寻找,却发现妻子与一陌生男子在一起。该男子被林某撞见后,由于心虚拔腿就跑。林某遂怀疑妻子与此人偷情,在林某的追问下,妻子承认了与陈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久后,林某便与妻子离了婚。

  2014年5月4日晚上,林某在路上偶遇陈某,便找了根木棍追打,并将其左手打伤。经福州市公安局鉴定,属轻伤二级。随后,林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以上应承担刑事责任。闽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林某认罪态度良好,且支付了医药费。同时被害人陈某在该案中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故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责任编辑:曾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