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检方成功抗诉 两起量刑不当案件改判

28.08.2014  17:07

 

 

福建检察网8月27日讯(王光忠 陈重) “实实在在的执法为民啊,我真是太感谢了,没想到检察院会主动帮我抗诉!”前段时间,经过闽清县检察院的抗诉,梅溪镇村民张某的刑期由原来的3年3个月改判为缓刑3年。张某对此喜出望外。

    去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在其承包的闽清县省璜镇前峰村的采伐地烧荒,由于风势原因发生了跑火。经鉴定,过火面积1021亩,其中有林地面积995亩,经济损失28.11万元,张某后来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未按审批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失为罪,但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与补植复绿等,故对其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一审宣判后,闽清县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并具有自首、积极支付扑火工资和赔偿损失等,又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落实补植复绿等多项从宽情节,故对其可以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处刑,并可适用缓刑,该案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

   “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不符合‘补植复绿’的司法政策,不利于生态资源的恢复和保护,不利于林区社会综合治理。”办案检察官解释说,“补植复绿”是当前维护生态资源重建,避免失火后果深化的有效措施,本案中,被告人的恢复性行为已经取得了积极效果,得到了当地干部群众的正面评价,因此适用于缓刑。

    最终,检察院抗诉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获得采纳。目前,该案已获得改判,市中院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量刑畸重要抗诉,畸轻同样要抗诉。依法抗诉,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无独有偶,今年,闽清县检察院也依法对一起量刑畸轻的贩卖毒品案件提出抗诉并获得改判。

    根据刑法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法定刑在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死刑。但是,被告人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67克,在没有任何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对其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今年1月9日,闽清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抗诉。目前,该案已获得改判,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