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沪签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合作协议

16.09.2015  12:31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及中央领导同志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指示,建立沪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合作机制,经上海市局与省局协商,双方于9月11日上午,在福州签订《沪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就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开展服务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人才队伍培养等四个方面工作建立合作机制。

与此同时,为保证双方合作协作工作的顺利开展,《合作协议》还规定,双方应建立合作协调机构、合作交流会议工作制度、合作评估制度等合作运行机制。在 建立合作协调机构 方面,成立“沪闽食品药品安全合作领导小组”,分别由上海市局和省局局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沪闽食品药品安全合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两局办公室,分别由两局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并配备联络员。福建省局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法规处、食品板块、稽查处、人教处、自贸办等处室负责人,上海市局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办公室、法规处、食品协调处等处室负责人。在 建立合作交流会议工作制度 方面,由双方轮流邀请,每年召开2次合作交流研讨会(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召开临时专题会议),商讨当年度合作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协调解决合作工作事项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研究形成合作成果。有关会议通知和会议纪要由邀请方负责通知和起草。在 建立合作评估制度 方面,每年制作2份简报,就合作项目与内容的进展情况互通信息;每年11月,由双方共同完成1份年度总结报告,对本年度工作和合作项目进行总结,并为下一年度确定合作交流项目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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