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流域内将禁止9类行为 无证采砂最高罚50万元

06.09.2014  11:51

  福州新闻网9月6日讯 记者5日获悉,《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福建省水资源条例(征求意见稿)》《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

   闽江流域内

   拟禁止9类行为

  《福建省闽江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拟规定,闽江流域内禁止9类行为。

  一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是在水体或者河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是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六是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剧毒废渣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水温不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含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是向水体或者河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放射性废水。

  九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