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体制机制 闽印发深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意见
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探索加强对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省管企业、省管金融企业、省属高校监督的途径,以适应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任务。
《意见》明确,派驻机构是省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驻在部门(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首要任务是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建立省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省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省纪委副书记(常委)、省监委副主任(委员)分(协)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
《意见》提出,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将派驻机构名称统一为福建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机构既要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要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根据授权行使相应纪检监察权限。派驻机构要按照持续深化“三转”要求,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把工作着力点放到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意见》提出,分类施策推进省管企业、省管金融企业、省属公办本科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省管企业纪委书记由省纪委监委任命为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将省管金融企业纪委改设为省纪委监委派驻省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撤销企业内设监察部门,充实派驻纪检监察组;省属公办本科高校纪委书记由省纪委监委任命为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
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以深化派驻机构改革为契机,健全派驻机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记者 林蔚 通讯员 胡志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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