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检察院稳步推进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09.04.2015  00:49

 

 

福建检察网4月8日讯(刘维  王小兰  黄峰) “必须落到实处,不能空留在纸面上。”谈及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闽侯县检察院检察长江伟多次提到了“落到实处”:4月底前,由办公室牵头,必须完成开门纳谏的工作,同时开展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召开专题座谈会;加强同人大、政协、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代表的沟通……

4月3日,笔者在闽侯县检察院看到,一份写有76项实施方案的一览表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了详细有序的安排,时限要求、责任领导、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协办部门等均有细致的规定。“每个部门、每个人都要知道自己该在哪些方面进行规范执法;规范司法行为,这项工作必须全员参与。”江伟检察长这样告诉笔者。

刚性的制度和措施出台了,具体如何实施?江伟检察长再一次提出,这项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各种文件和动员部署上,必须落到实处。“订再多的制度都是空的,应该加强“检务公开”力度及加强办案场所的建设、加强技术力量,以“公开促公正”,用科技的力量倒逼我们的干警规范执法。”在江伟检察长的领导下,闽侯县检察院绘制了一幅具有闽侯特色的蓝图——以加强“阳光检务”及办案场所和技术的升级改造倒逼规范司法。   多样“阳光检务 促规范  

进一步增强接受群众的监督,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高效地了解监督检察工作,让司法行为曝露在‘阳光’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规范。”江伟检察长认为,让干警接受群众全方位监督,保持对司法权慎微敬畏的态度,能够促进检察院的规范司法工作。为此,闽侯县检察院通过多种渠道在“阳光检务”上加大了力度。

以前没有想过可以自己动手来查到一些案件信息。”近日,一名前来闽侯县检察院案管中心查询案件相关信息的群众惊喜的说道。

案件信息是群众最关心的,也与群众关系最密切的。”闽侯县检察院意识到,要想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该在案件信息上做到公开。因此闽侯县检察院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把案件信息公开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重点来推进,将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起诉案件、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办理进度全部输入案管中心的检务公开的电子触摸屏,案件相关人员点击案管中心大厅放置的电子触摸屏可以查询案件的办理进度;起诉书及不捕、不诉、不立案决定书等终结性法律文书也都上网公开,做到了敢于公开、坚持公开。

同时,为实现“阳光检务”公开的多样性,闽侯县检察院还将传统媒体公开与新媒体公开相结合,开通微信、微博,并通过手机报等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发送检务信息,让检务公开实现传统“面对面”交流与现代“健对健”沟通高效、便利的结合,使得更多的检务,让更广泛的群众了解、知情、监督,让不规范司法行为在“阳光”下无处遁形。

 

资源整合为规范上保险  

既保障了当事人、律师的权益,我们自己的心也踏实了。”谈及升级改造带来的变化,闽侯县检察院案管部门的干警深有感触。

原来只有一个6平方米的小角落,场地成问题,安全和规范自然也有困难。”以前的闽侯县检察院没有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律师无法预约阅卷,常常因为经办人不在而多次跑空;即使联系上经办人,若碰巧经办人正在忙,还得在办公室继续等;如果需要复制案卷材料,律师又得跑到三楼。“这里就有两个问题,一是律师麻烦,二是案卷可能离开经办人,存在丢失的风险。”案管部门干警王雪娇深有感触地告诉记者。

进行升级改造后的案管中心,进行了资源整合。律师可以提前预约阅卷,经办人把案卷拿到安装有全方位摄像头的阅卷室交给律师,全过程无需离开阅卷室,更无需专人监督。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丁永峰对升级改造好后的案管中心非常满意:“对我们律师来说,真的是方便快捷了很多,只需提前预约,少了很多等待的时间。”   科技力量武装规范司法  

在该院新的案管工作区记者看到,大厅配备了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平台、收送卷平台、律师阅卷平台,检务公开的电子触摸屏,内容囊括了闽侯县检察院历史变迁、机构设置,各内设机构的规章制度、开展活动的图片及文字资料、同时还有准许公开的案件信息,群众只需输入需查询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名字,即可即刻查到欲查询的信息。

同样将进行升级改造的还有办案工作区及一站式检察服务中心,包含控申举报中心窗口(含举报接收、来访接待、远程视频接访、12309举报电话台、案件公开审查室、调解室、公开宣布室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心;案件信息查询窗口;民事行政检察窗口;法律咨询、检务宣传窗口(含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警务工作区(含安检通道、物品寄存处、来访登记台等);综合接待区等主功能区。这2个工作区建好后,将和案管工作区一起,成为闽侯县检察院用技术力量安全规范执法的三座屏障。

要让我们干警一进入到这个工作区,自然而然的感受到严肃的氛围,倒逼他们要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江伟检察长说出了自己期许,“而且,我希望能借此让我们的干警养成职业习惯,把规范司法行为变成一种意识,植于心入于脑,上升到理念层面,那我们的工作才算真正做到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