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员大肆收受“好处费”获刑

14.03.2015  11:45

      闽侯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开绿灯”,大肆收受工程承包人送上的“好处费”。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8个月。

  2009年8月,张某某被闽侯县教育局从下属学校借用至教育局担任校安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全县校舍安全鉴定,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和校安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审核等工作。

  经查,2011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校舍工程承包人在验收、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校舍工程承包人王某等9人(均另案处理)贿送的钱款5.56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39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