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等四部门印发意见 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09.01.2017  18:32

司法部 外交部 商务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

      法制网北京1月8日讯 记者 李豪 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指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意见》共分5部分15条,全面提出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

  《意见》强调,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努力为形成对外开放战略新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意见》指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必须坚持服务大局,坚持创新发展,坚持统筹兼顾,坚持立足国情。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制度和机制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任务。一是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投资风险。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在执业活动中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法律制度,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二是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法律事务。参与企业涉外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开展风险评估、防范与控制,协助中国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和维护权益机制,防范法律风险。拓展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做好涉外诉讼、仲裁代理工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三是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我国对外签订双边、多边条约等提供法律服务,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我国对外开展战略与经济对话、人文交流、高层磋商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协助我外事、商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则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等政策措施,协助我驻外使领馆依法依规则处理外交领事事务。四是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在打击跨国犯罪、毒品、洗钱和反腐、反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依据国际规则和双边条约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代理等工作,促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反腐败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意见》提出6项主要措施。一是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纳入“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实施“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完善涉外法律的继续教育体系。落实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支持。二是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区设立执业机构。三是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实施完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储备人才。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四是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探索健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推动网上法律服务与网下法律服务相结合。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与会计、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服务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五是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和管理。健全完善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六是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支持并规范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业务联盟等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坚持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实施内地对香港、澳门的各项开放措施。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协调机制。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

 

  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

  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前涉外法律服务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工作制度和机制还不完善,政策措施还不健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不强,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比较匮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显现。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的需要,对于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把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更高水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努力为形成对外开放战略新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外交工作大局,发挥优势,主动作为,努力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

  坚持创新发展。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对外开放新格局,积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丰富服务载体,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涉外法律服务业整体协调发展。

  坚持立足国情。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服务业实际出发,遵循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制度和机制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主要任务

  (四)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为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投资风险。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为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以及新的商业形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在执业活动中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投资、贸易、金融、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

  (五)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适应我国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需要,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法律事务,努力做到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开展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咨询服务,帮助中国企业和公民了解驻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度。参与企业涉外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开展风险评估、防范与控制,协助中国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和维护权益机制,防范法律风险。拓展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切实做好涉外诉讼、仲裁代理工作,依法依规则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积极参与反倾销、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六)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围绕我国外交工作大局,积极为我国对外签订双边、多边条约等提供法律服务,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适应推动建立新型大国关系的需要,为我国对外开展战略与经济对话、人文交流、高层磋商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业优势,协助我外事、商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则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等政策措施,协助我驻外使领馆依法依规则处理外交领事事务。

  (七)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在打击跨国犯罪、毒品、洗钱和反腐、反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依据国际规则和双边条约提供法律服务,深化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切实维护地区安全。认真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代理等工作,促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反腐败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加强被判刑人移管国际合作。

   四、主要措施

  (八)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纳入国家和地方“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实施“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商务主管部门、商会和相关行业协会要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发布对外经贸发展动态和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信息,把涉外法律服务作为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展览会和经贸洽谈的重要内容予以推介。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按照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需求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完善涉外法律的继续教育体系。充分发挥高校现有的22个卓越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作用,加快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政府采购涉外法律服务的力度,鼓励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优先选择我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外包服务、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境外投融资等项目中重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落实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支持。完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境外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法律服务机构在信息咨询、市场考察、外派人员参加当地执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

  (九)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推出国家和地方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项目)。制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指引,完善其内部组织结构、质量控制、风险防范、利益分配等制度,不断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管理水平。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区设立执业机构,律师协会要采取牵线搭桥、重点推介等措施,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

  (十)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政府外事、商务等涉外部门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涉外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实施完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储备人才。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加大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力度。建立边远和内陆省(区、市)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培养机制,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区域均衡发展。健全完善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推荐机制,积极推荐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我外交外事部门和确有需要的驻外使领馆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

  (十一)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探索健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创新,培育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推动网上法律服务与网下法律服务相结合。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与会计、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服务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

  (十二)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和服务功能,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和管理。加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严格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制度、审批制度以及重大疑难涉外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涉外司法鉴定工作。

  (十三)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支持并规范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业务联盟等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领域的互惠开放。坚持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实施内地对香港、澳门的各项开放措施,加快落实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合作。

   五、组织领导

  (十四)建立协调机制。司法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军委法制局、军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制定实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措施。

  (十五)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加强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加强对设立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工作。

 

司法部负责同志就《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答记者问

  法制网记者 李豪

  近日,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全面部署。司法部负责同志就《意见》制定和实施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的需要,对于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较快,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涉外服务领域日益拓展,服务质量逐步提升,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正当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显现。“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服务我国外交工作大局等都对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把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提高到一个更高水平。在这样的形势下,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意见》,必将推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问: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意见》强调,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努力为形成对外开放战略新布局,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意见》明确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必须要坚持的4项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外交工作大局,发挥优势,主动作为,努力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法律服务。二是坚持创新发展。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和对外开放新格局,积极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务创新、方式方法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丰富服务载体,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好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与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协调,实现涉外法律服务业整体协调发展。四是坚持立足国情。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服务业实际出发,遵循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

   问:请您谈谈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主要目标。

  答: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制度和机制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问:《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提出了哪些工作任务?

  答:《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的任务。一是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积极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投资风险。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相关领域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在执业活动中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法律制度,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二是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法律事务。参与企业涉外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开展风险评估、防范与控制,协助中国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和维护权益机制,防范法律风险。拓展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做好涉外诉讼、仲裁代理工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三是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我国对外签订双边、多边条约等提供法律服务,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我国对外开展战略与经济对话、人文交流、高层磋商等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协助我外事、商务等部门依法依规则制定对外经济合作、文化交流等政策措施,协助我驻外使领馆依法依规则处理外交领事事务。四是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在打击跨国犯罪、毒品、洗钱和反腐、反恐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依据国际规则和双边条约提供法律服务。认真做好涉外民商事案件代理等工作,促进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反腐败国际多边双边合作和追逃追赃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意见》提出了6项措施:一要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纳入“十三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纳入实施“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等重大国家发展战略。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和教育方法,完善涉外法律的继续教育体系。落实支持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提供支持。二要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国内律师事务所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海外并购、联合经营等方式,在世界主要经济体所在国和地区设立执业机构。三要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实施完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储备人才。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和培养纳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四要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探索健全全球化、信息化背景下新的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推动网上法律服务与网下法律服务相结合。促进涉外法律服务业与会计、金融、保险、证券等其他服务业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五要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律师涉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和管理。健全完善涉外公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完善涉外司法鉴定事项报告制度。六要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支持并规范国内律师事务所与境外律师事务所以业务联盟等方式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坚持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实施内地对香港、澳门的各项开放措施。

   问:司法行政机关将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认真学习《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把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专门部署。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二是要细化工作措施。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措施,加快培养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律人才,推进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打造一批具有办理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品牌所、品牌律师,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三是要建立协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会同本级商务、外事、法制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贯彻落实《意见》的合力,共同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四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律服务秩序。

  法制网北京1月8日讯

 

律师专家热议: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迎来新机遇期

 

统领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行动指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王俊峰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于2016年5月20日审议通过,近日,由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眼于适应构建对外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以及服务我国外交工作大局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明确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是新时期推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是顺利推进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国家软实力的重要标尺。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高度融合互动,中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迫切需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到2020年,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意见》阐明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调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的需要,对于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是实践的指南,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意见》强调,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创新发展、统筹兼顾、立足国情的原则,到2020年,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有效拓展,服务质量明显提升,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国际竞争力显著提高,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问题是创新的起点,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意见》围绕影响和制约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前瞻性、战略性、针对性地提出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主要措施,即: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

  涉外律师业是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涉外律师业,人才是根本,是关键。2012年,司法部、全国律协制定了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是一项开创性、挑战性、探索性的工作,旨在培养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跨语言、跨文化运用能力的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更好地服务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前,全国已有500多名律师进入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不断完善涉外律师培养体系,为发展涉外律师业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当前,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正处于关键时刻,涉外律师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全国律协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司法部的工作要求,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意见》精神为引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制度设计,探索总结先进经验,推动形成长效机制,努力将我国涉外律师业发展提升到新的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大力发展涉外律师队伍 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张学兵

  涉外法律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利推进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出台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意义重义。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一)《意见》的出台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精神的重要措施。《意见》着眼于适应构建对外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以及服务我国外交工作大局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出了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的一系列目标和措施,对于律师行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是新时期推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二)《意见》的出台是加快发展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内在要求。《意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明确了包括涉外律师业在内的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方向,提出大力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和机构建设,不断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必将为推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转型升级发挥独特作用。

  (三)《意见》的出台是规范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客观需要。《意见》中对完善扶持保障政策、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规范有序进行,及时解决各类涉外法律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取得新的进展

  中国律师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目前总人数已突破30万人,已涌现出部分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整体起步较晚,加快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仍是目前律师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全国律协一直积极开展律师协会的对外交流工作,努力为优秀涉外律师参与国际律师组织的活动搭建平台,大力推进涉外律师人才培养。2012年初,全国律协制定了《涉外高素质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在四年间着力培养一批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全球视野、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复合型律师领军人才。2013年至2016年,共组织三期总规模为284人的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项目国内培训班,选派154名优秀律师赴德国、西班牙、美国、英国进行集中培训与实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6年,全国律协联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撰写《“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法律实务指南》,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合作、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全国律协将在《意见》指导下,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合国家外交战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工作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协会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一)进一步推动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发掘和培养一批在业务领域、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创造条件,鼓励中国律师“走出去”,拓展我国律师涉外业务领域,推出国家和地方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项目)。

  (二)为推动律师行业对外交流对接相关机构。全国律协将积极与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国际非政府组织沟通,推荐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等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建立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我外交外事部门和确有需要的驻外使领馆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

  (三)继续加强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探索由规模化培训转向专业化培训的道路。配合“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其他国家重要外交战略进行区域化专门法律培训。探索建立边远和内陆省(区、市)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培养机制,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区域均衡发展。

发展壮大涉外律师队伍 为对外开放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际业务委员会主任 章靖忠

  最近,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第一个专门就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的顶层设计,凸显了中央对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国家法治建设和对外开放中的分量和作用。《意见》着眼于构建对外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变化、新要求,着眼于更好地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着眼于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总体部署,明确提出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主要措施,对于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业,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具有里程碑意义。《意见》为加快中国律师业的国际化,提升中国法律服务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提供了重要而难得的机遇,同时也赋予了涉外法律工作者新的历史性的使命。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意见》精神,以时不我待、勇于担当、善于担当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把《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落实到律师工作之中,融合到律师的法律实践之中,使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业为国家进一步融入世界提供充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人才是基础、是关键、是保障。尽管我国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近年来不断壮大,但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比较匮乏仍是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短板,迫切需要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专业门类齐全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达到国际化执业水准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必须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法治文明形象,从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战略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一是将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纳入“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境外培养机制,加大高层次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引进力度。二是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库建设,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储备人才。三是建立偏远和内陆省(区、市)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培养机制,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区域均衡发展。四是加强涉外律师的培训和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经验交流、理论调研,加强与国(境)外律师的交流与合作,从交流与合作中提升我国律师的国际化意识和国际化能力。五是积极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政府外事、商务等涉外部门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涉外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交部、侨办等部门要重视和发挥律师的作用。要健全完善优秀涉外法律人才推荐机制,积极推荐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为我国外事部门和确有需要的驻外使领馆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机制,让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施展专业智慧和专业才能的国际舞台,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提升中国律师的国际化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影响力,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服务保障。

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将迎来新的机遇期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龚柏华

  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了《意见》。《意见》就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主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作了全方位的战略部署。《意见》的颁布将预示着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发展又一新的机遇期的到来。

   一、涉外法律服务业已被定位为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涉外法律服务业在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起着重要作用。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提高对于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设定了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中长期目标。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健全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制度和机制;有效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明显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显著提高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意见》明确了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的要求,即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员。涉外法律服务人员要力争成为“懂法律、懂专业、懂外语、懂互联网”的“四懂”卓越复合人才。《意见》还要求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二、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机遇因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而增长

  涉外法律服务业将从传统的在境内提供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为主的模式,转化到延伸至境外提供法律服务的新模式。特别是以下这些领域的涉外法律服务将面临新机遇: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为我国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以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为例,我国政府或企业从事的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需要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防范投资风险。以为中国企业 “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为例,企业需要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的咨询服务;帮助中国企业了解驻在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法律制度;参与企业涉外商事交易的尽职调查;开展风险评估、防范与控制;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和维护权益机制;防范法律风险;涉外法律服务人员可以帮助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应诉;一些新型涉外法律争端领域如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投资国际仲裁,亟需专业化的涉外法律人员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再以为我国政府外交、经贸合作提供法律服务为例,我国需要对外谈判、协商、签订众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多边经贸类条约,其中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法律内容,需要高端的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获得了我国政府制度性的保障

  从国家层面,司法部将与相关部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外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大政方针上提供了决策机制。《意见》明确,国家或地方政府将采取扶持保障政策推动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加大政府采购涉外法律服务的力度,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这些都是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意见》还从微观层面,如信息平台建设、网络会展沟通、人才培养模式、人才输送渠道等方面提供了指导性政策。

  综上,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意见》配套措施的到位,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将在业务内容和水平、队伍数量和质量、政府扶持与监管等方面迎来新的机遇期。

积极投身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实践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贾红卫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认真学习了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下称“《意见》”),内心感触良多。主要的体会有三点:

  第一,《意见》的推出是中央为适应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对律师行业发展要求而实施的战略举措,是为中国律师业发展办的一件大好事。众所周知,国家在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愿景,是我国新时期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大国崛起”战略实施的重要途径之一。但随着中国资本越来越多地“走出去”,中国对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势必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如何使中国律师更好地适应国家“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新形势,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也是中国律师面临的新的发展难题。《意见》为中国律师在这方面的行业总体发展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起到了非常及时和重要的引领作用。可以想见,如果《意见》中的内容今后几年能够获得全面实施,中国律师尤其是中国涉外律师业的发展,将会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对此,我个人充满信心。

  第二,《意见》提出的四大任务广泛全面,极具前瞻性,六大措施求真务实,很具操作性。《意见》明确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四大任务,包括为国家“一带一路”及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为国家外交工作大局提供法律服务、为打击跨国犯罪和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等,涵盖的项目广泛全面,而每项任务中又具有充实内容。比如,在为国家“一带一路”及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的表述中,重点明确了要“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指出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沿岸有关国家和地区,在相关产业领域开展务实交流与合作,更将在执业活动中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宣传我国法律制度的“软实力”作为重要内容,极具前瞻性。此外,《意见》提出了六方面的工作措施,包括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稳步推进法律服务业开放等。可以说,这六方面都是当前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亟待破解的难题。《意见》针对这些问题,都逐一提出了解决之道,不但及时而且务实,可操作性强。比如,在涉及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方面,《意见》就提出了“健全完善优秀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推荐机制,积极推荐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国际视野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进入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专家机构、评审机构、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仲裁机构”等一系列重要措施。这些做法,无论是在适应当前国家经济对外开放发展对法治保障的要求方面,还是推动中国涉外律师业发展方面,都是非常现实和有益的。

  第三,《意见》为中国涉外律师进入国际性舞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我们每一个涉外律师都应积极参与,投身这一难得的发展实践中。以前的中国涉外律师,大都采取“单打独斗”方式,不同程度地参与涉外法律服务业务或国际性交流活动,无法像其他行业那样得到来自政府的大力支持。《意见》在这方面不但弥补了空白,而且是拿出了实实在在的举措,来支持中国涉外律师“走出去”,为中国经济保驾护航,在国际法律界发出中国律师自己的声音。因此,我们每一个涉外律师都应该具有一种使命感,积极地参与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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