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检察院“逮捕必要性”审查严把批捕关

22.08.2014  13:04

 

  福建检察网8月21日讯(黄从余)近日,长泰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陈某因邻里纠纷造成邻居轻伤,案发后,陈某投案自首,并在审查批捕阶段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该院审查后认为陈某已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了上述决定。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出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翻供串供、毁灭证据等考虑,会将绝大部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样导致一些无逮捕必要的嫌疑人被羁押,有悖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慎捕、少捕”的司法理念。
  该院针对这类情况,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要求公检两家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双向论证。在受理案件时,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须论证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性”,在案卷材料中也要有证明“有逮捕必要”的证据材料;该院在审查案件后,在法律文书中也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告知公安机关。
  此举进一步规范了刑事案件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为从根本上治理“够罪即捕”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不但可以提高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而且对侦查机关提高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起到了促进作用,是一个实现公检两家“双赢”的好办法。同时,对促进公正执法,消除办案可能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及减少涉法上访案件,具有积极作用。
  截止目前,该院严格把关,对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建议公安机关实施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4件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