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检察院纠正一起当事人为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错案

11.10.2014  17:49

 

福建检察网10月11日讯(林道雨 黄从余)日前,长泰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起故意伤害案时,查微析疑,主动调查核实,确认犯罪嫌疑人杨某作案时罹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长泰县公安局于近日作出撤案决定,有效防止了一起错案发生。

该院在提讯犯罪嫌疑人杨某时,注重充分听取辩解。杨某辩称其持铁锤击打被害人并无过错,皆因其感觉到楼上的被害人通过卧室和卫生间的天花板钻孔投放毒气要毒害他。承办人前往双方当事人的家中进行核查,发现杨某家中的天花板并无钻孔痕迹;经走访杨某的亲属和邻居,均反映杨某平素性格孤僻、行为暴躁异常、曾多次殴打其母亲。为此,该院决定暂停计算审查逮捕期限,建议公安机关委托厦门仙岳医院对杨某作案时的精神状况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辨认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该院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责令杨某的亲属对其进行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依法对杨某启动强制医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