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检察院带案下访以身边案例做警示宣传

30.12.2014  19:34

 

    福建检察网12月30日讯(黄从余 林小雨)“谢谢检察官的宽大处理,我现在知道私存火药是犯法的事了,以后决不再犯!”12月29日,长泰县检察院干警在经过深入审查后带案下访,对一名因不懂法而将部分火药储藏家中的犯罪嫌疑人宣布不批准逮捕,同时进行相关法律宣传,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犯罪嫌疑人林某因将7.24公斤火药私自储存家中而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接到案件后,长泰县检察院承办干警经过深入审查发现,林某虽私藏火药,但火药只用于自家生产经营所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针对此种情况,该院干警决定到林某家中开展带案走访,掌握真实情况。
    该院干警深入林某所在的吴田山矿区、乡村以及林某的家庭成员进行深入调查和沟通,对林某的家庭情况、平时表现和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林某私藏火药属于法盲行为,没有故意犯罪意图。考虑到当地属于矿区,附近群众可能还有类此行为,为此,该院干警以此案为警示案例,对矿区的家庭、群众进行积极的法制宣传教育,让大家都懂得了国家对火药等爆炸物品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基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考量,长泰县检察院认为林某无逮捕必要,决定对其不批准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