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首例污染环境案两被告一审获刑

11.04.2016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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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长汀县检察院依法对长汀首例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2年底,胡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三河村坪地市场设立废品收购店,收购废旧线路板。2013年11月间,胡某某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聘用乔某某在长汀县大同镇新庄村羊耳坑建造电子垃圾冶炼厂,乔某某雇用并组织冉某某等20余名贵州籍工人,将从深圳市龙岗区收购并运到羊耳坑电子垃圾冶炼厂的900余吨废旧线路板冶炼成金属块销售。2015年4月2日,该冶炼厂被长汀县环境保护局查获并移交长汀县公安局。据了解,电子垃圾焚烧会排放出二恶英、多环芳香烃等有毒气体,而残留的铅、汞、镉等重金属更严重污染环境。保护环境已是时代主题,承办本案的法官、检察官表示,将依法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