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法院:租车抵押还债务 构成诈骗获刑罚

27.02.2015  17:56
  杨某与他人合伙租车后伪造车主身份证,以车主名义将车抵押套现,用于偿还欠款。2月26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2011年8月间,杨某为偿还个人欠款,与绰号“赖百万”的男子(身份待查)商议,采取向车行租车后将车辆抵押借款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同年8月25日,杨某向龙岩市某汽车租赁行租赁了一辆小轿车,并由“赖百万”利用随车存放的行驶证信息伪造车主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随后,杨某联系被害人曹某,由“赖百万”冒充车主黄某身份以小车作为抵押物,并由杨某提供担保,向被害人曹某“借款”30000元。同年9月14日,因车辆租赁期满,杨某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曹某停放于长汀某宾馆内的轿车开回租赁行。之后,杨某潜逃外地两年多,2013年12月,被告人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被害人曹某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林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