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司法局开展向社区服刑人员下发“廉洁纪律告知书”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纪律作风建设,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长汀县司法局“防范于未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开展向社区服刑人员下发“廉洁纪律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告知书”下发的对象。 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所有社区服刑人员。
二是制定“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市县有关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要求,对全县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含司法协理员等)和社区服刑人员分别提出“三严禁”、“六不准”的廉洁纪律规定要求。
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含司法协理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三严禁”的规定: (1)在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期间, 严禁 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参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平公正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礼物等; (2)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服刑期间, 严禁 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及吃、拿、卡、要等,利用社区服刑人员从事营利性的活动,牟取私利; (3)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登记、外出请(销)假、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及走访等方面, 严禁 索取、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友的贿赂和馈赠,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友安排的吃请和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2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服刑期间,必须做好以下“六不准”的要求: (1)不准 服刑人员自己或指使家属、亲友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请托说情,干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考察考核、实施奖惩等; (2)不准 以任何理由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3)不准 以任何方式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4)不准 以任何形式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5)不准 以任何借口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电脑或其它办公用品; (6)不准 以任何其它不正当手段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金钱、实物等往来。
三是公开检举揭发途径。 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要求,可通过检举揭发、信访举报的途径、方法向长汀县司法局纪检组举报。
附件1
存根联 编号:
长汀县社区服刑人员廉洁纪律告知书
司法所: 填告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身份证号 |
| |||
居住地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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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 矫正期限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
社区服刑人员: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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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司法局
社区矫正工作廉洁纪律告知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含司法协理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三个严禁”的规定:
一、在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期间, 严禁 泄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参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委托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可能影响调查评估公平公正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礼物等;
二、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服刑期间, 严禁 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及吃、拿、卡、要等,利用社区服刑人员从事营利性的活动,牟取其他私利;
三、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登记、外出请(销)假、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及走访等方面, 严禁 索取、收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友的贿赂和馈赠,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友安排的吃请和旅游、娱乐健身等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服刑期间,必须做好以下“六个不准”的要求:
一、不准 服刑人员自己或指使家属、亲友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请托说情,干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考察考核、实施奖惩等;
二、不准 以任何理由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其家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不准 以任何方式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四、不准 以任何形式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旅游、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五、不准 以任何借口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电脑或其它办公用品;
六、不准 以任何其它不正当手段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金钱、实物等往来。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如有违反以上廉洁纪律规定要求,可通过以下方式向中共长汀县纪委派驻县司法局纪检组举报,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通信地址:长汀县环城中路21号司法行政大楼三楼邮政编码:366300
联系电话:0597-3268916(纪检组)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2
长汀县司法局 社区服刑人员
“廉洁纪律告知书”发放情况登记表
司法所: (签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年/月/日) | 联系电话 | 罪 名 | 矫 正 期 限 (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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