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人民法院重拳打击涉麻制毒犯罪

12.11.2020  12:22

为从严依法打击涉麻制毒违法犯罪,数月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汀对长汀籍涉毒被告人涂某老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这是长汀县禁绝毒品的又一缩影。

由于长汀县涉麻制毒犯罪现象较为突出,2011年被国家禁毒委列为“毒品问题重点关注地区”,2015年被国家禁毒委升级为“毒品问题通报警示地区”。近年来,长汀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涉麻制毒犯罪,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摧毁犯罪经济基础,相关做法受到国家禁毒委通报表扬。涉麻制毒的部分建议被《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采用。在全县上下共同努力下,2017年,长汀由“毒品问题通报警示地区”降为“毒品问题重点关注地区”。

发挥审判职能

严厉打击涉麻制毒犯罪

近年来,长汀法院坚决贯彻执行县委确定的“力度、措施、保障”三个“只增不减”要求,以及“不取保、不降格、不判缓、不遗漏”的“四不”严打原则和“快侦、快诉、快审、快判”的“四快”方针,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和严打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办理涉麻制毒犯罪案件。2017年以来,截至6月30日,该院审结涉麻制毒案件60件136人,5年以上重刑犯98人。

在案件审理中,长汀法院发现犯罪分子将犯罪区分为提供原料、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特别是运输、销售环节的犯罪嫌疑人的合谋犯意难以查明,许多案件局限于证据,仅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从犯。由于涉麻制毒物品为非流通物品,被告人往往打着生产化工品的幌子,辩解“主观不明知”“无主观故意”。为此,长汀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相关情况。

2016年,长汀县政府将涉麻制毒专项整治的“告知书”“告诫书”“承诺书”等书面材料下发至每一个长汀籍成年人手中,长汀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主观不明知”的辩解不予采信,突破了认定“主观明知”的难题。

2017年,长汀法院在审理钟某芳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中,针对钟某芳辩解其并不明知侦查人员查获的涉案25袋621.5千克白色晶体系麻黄碱,法庭当庭认证其本人签收的“告知书”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其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未遂)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加强调研分析

推动完善刑事立法

2007年夏天,一伙四川人前往云南各诊所内公开收购大量的感冒药,引起了在滇长汀南山人的注意,他们发现这类含麻黄碱的感冒药转卖给缅北地区的制毒分子可以牟取暴利。2007年开始,南山籍游医将大量的含麻黄碱感冒药运往缅北牟利。2009年初,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监管漏洞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统一制毒物品的概念。

当时《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法定刑两档,为3年以下和3年以上10年以下。同年,肖某合非法买卖丙酮684千克、盐酸826.59千克、乙醚71.45千克、三氯甲烷148.32千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在当时涉麻制毒重灾区南山镇公开宣判,但判决结果没有达到震慑犯罪的预期效果。”长汀法院法官表示。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惩罚力度不够大,打击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审判效果不理想。为此,长汀法院在上级部门到长汀调研时积极呼吁将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直接定罪,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2014年4月,该院《关于麻黄碱类涉毒犯罪审判工作存在问题与建议的呈阅件》得到时任龙岩市委政法委书记林兴禄批示肯定,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和中央综治委,为《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了第一手的实践资料。长汀法院关于涉麻制毒的部分建议,最终在《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得到体现。《刑法修正案(九)》将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直接入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修正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提高了法定刑的最高刑。

2015年,长汀法院受理丘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发现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在麻黄碱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之间制造了一种化合物氯代麻黄碱(俗称熟麻),只需经过简单的还原反应便生成冰毒。丘某某等人共生产熟麻420余千克。对于熟麻定性为制毒物品还是毒品半成品,长汀法院经审委会充分讨论后形成请示件向上级法院请示。2017年7月,最高法院、公安部到闽西调研时,长汀法院院长在座谈会上作了《审判氯代麻黄碱案件的情况调研》的报告,向调研组提供基层法院的意见与看法,最后根据最高法答复意见以制毒物品定罪处罚。

强化“打财断血

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

案件审结后,长汀法院在执行涉案财产和财产刑时,发现涉案财产难以查找下落,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状况明显不合理。为此,在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下,长汀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出台《关于规范涉麻制毒案件涉案财物调查及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形成“打财断血”合力。按照《意见》指引,“打财断血”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19年,在办理林某喜等三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一案时,法院通过侦查阶段查控财产、起诉阶段提出处置建议,审判阶段依法对前期查控的财产的性质、权属等进行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涉案财物和财产刑依法裁判。该案中,长汀法院依法判处没收个人财产共计1411万余元。相关做法于2019年6月被国家禁毒办书面表扬通报。在2020年1月召开的福建省“两会”上,长汀法院运用财产刑“打财断血”打击涉麻涉毒犯罪的做法被写进省法院工作报告中。

在执行过程中,长汀法院主动作为,在执行过程中扩大主体调查范围,既调查犯罪分子本人名下的财产,又调查及其近亲属名下的财产,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财产;扩大财产载体调查的范围,既调查显性财产,又调查隐性财产;变通执行方式,为解决不动产处置难、异议多等的问题,做好被执行的犯罪分子财产共有人(家属)的工作,由家属筹措资金购买犯罪分子共有部分,或者预留一定时间由被执行人财产共有人自行处置财产后缴纳被执行人份额部分的资金,实现高效执行。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