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一男子代还信用卡后款项拿不回

26.05.2016  16:27

  核心提示:

   □ 记者 蔡添高 通讯员 李美

  随着信用卡市场的繁荣,社会上涌现了一批代偿信用卡的人,他们通过替信用卡使用人代偿信用卡欠款,再由使用人取现后拿回代偿款,同时收取一定的费用为报酬。虽然信用卡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亦存有风险,近日,长汀法院审理一起因信用卡代偿引起的纠纷案。

  王某与张某是朋友,2014年底,张某从王某处借得额度为45000元的信用卡一张。张某使用信用卡后无力偿还欠款,于是请朋友邱某代为偿还。2015年12月2?日,邱某再次往该信用卡转入45000元,不曾想该款转入后卡主王某便电话预约销卡,致使邱某拿不回代偿款。2016年1月初,邱某一纸诉状,以邱某与王某素不相识、王某取得45000元系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诉诸长汀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1、被告受益;2、造成原告受损;3、原告受损与被告受益有因果关系;4、被告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邱某一直为张某还卡,此次转款金额、时间均与信用卡应还金额和还款时间一致,邱某在转款次日上午便知悉王某已销卡,而在两天后才联系王某要求返还“误转”款项,与常理不服。原告的行为难以排除系再次代张某偿还信用卡欠款,邱某认为王某取得45000元系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的举证责任无法完成,不当得利不能成立。因此,法院驳回了邱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寄语:对于专业代偿人来说,当他们代偿的款项难以要回时,他们只与信用卡使用人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故而,当信用卡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代偿人应对使用者的还款能力多加考量,若用卡者无力偿还,那自身的权益必定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