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法院:汽车租赁起纠纷 金峰法庭巧解决
28.08.2014 11:1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下旬,董某将一辆小汽车出租给张某,张某驾驶该车辆发生追尾碰撞他人车辆的交通事故。张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刹车的原因,但董某认为该车性能良好,且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示系因张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驾驶不当造成交通事故,事后张某任由车辆扣在交警大队不积极解决,还以种种理由拖延逃避承担责任;车辆停运也给董某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故董某要求张某赔付拖欠的租金及其它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系亲戚关系,争议焦点主要在赔偿金额,而且董某对张某行为存在不满情绪,便组织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经多次调解,董某在情绪上得到疏缓,愿意在赔偿金额上做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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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2014 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