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乐法院柔性调结一起涉农房屋流转纠纷

05.11.2021  17:11

我有卖断契!这个房子我都买了十几年了,怎么当初我就不能卖了?

只是租,没有卖!

……

日前,在福州长乐法院金峰法庭的调解室里,陈和林某双方当事人面红耳赤,争执不下。

这起涉农村房屋流转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得从2002年说起。

原告林某称,当时因出国务工而将其名下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给外村人陈某长期使用。2007年,陈某又将该房屋以2.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刘某。因此林某主张案涉房屋为自己所有,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陈某则表示,自己转卖房屋为有权处分。当初与林某系买卖房屋关系,不存在租赁情况,且双方签订有“卖断契”。因其是外村人,所以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对此,林某否认与陈某签订“卖断契”。

林某与陈某各说各话、互不相让,似乎让案件调解陷入胶着。承办法官李克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不能对外流转”,认定陈某主张与林某签订的“卖断契”即使真实存在,也系无效合同。陈某出卖房屋给刘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因此,无论林某与陈某是孰非,都不影响刘某没有合法有效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事实。

李克清法官经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不少当地村民知悉案涉房屋“两次买卖”的情况。基于此,若是机械套用法条,贸然作出刘某需返还林某房屋的判决,不但刘某无法理解,也可能引起村民议论纷纷,这将冲击村民朴素的诚信观和正义观,不利于乡村和谐稳定。

出于维护乡村公序良俗和公平正义的需要,李克清法官多次召集案件当事人展开调解。经过耐心地释法析理和法治教育,刘某最终同意将案涉房屋返还林某;林某则补偿刘某购房款2.7万元的同时,另外附加补偿房屋增值部分价款,两者共计6.75万元。

长乐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审理没有拘泥于认定案情事实,而是另辟蹊径得以顺利快速调结,取得案涉各方共赢的同时,维护了乡风和谐。该院将继续积极发挥人民法庭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以情理法交融为方针,灵活妥善处理各类涉农纠纷,不断增强基层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