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橄榄油 城厢一超市被罚5万

16.05.2016  22:40

  莆田网讯 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厢分局接到市民陈先生投诉, 在胜利街某超市买了两瓶进口橄榄油,都已经过期了。

  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涉事超市,调查核实陈先生投诉情况。经核查,陈先生所投诉的橄榄油确由该商场3月27日销售。执法人员当即以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国家标准GB23347《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橄榄油的标签标识除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标签要标注油橄榄果实采果的年份,同时要以原产国的灌装日期为生产日期,若是进口分装产品,在标注原产国生产日期的同时标明分装日期。至于保质期的起始日期,须以原产国的生产日期为起点。进口分装日期不能作为保质期的起始日期。

  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局对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的处罚决定。 (湄洲日报 倪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