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违法销售境外药品仅判缓刑 检察院提起抗诉

21.04.2016  10:36

  福州新闻网4月2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王小兰 郑丽婷)在连江经营日用品店的陈某某未经批准销售境外的活络油等药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获。虽经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被判缓刑,但是检方认为该判决未对陈某某宣告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日前,经连江县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对陈某某增加禁止令判决。

  据连江检方介绍,陈某某是连江晓澳人,2014年8月至9月25日期间,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连江县凤城镇的一家日用品店内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活络油、风痛灵等境外药品,共计14批次95件。连江县法院作出判决,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连江县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未对陈某某宣告禁止令有错误。据检方介绍,陈某某虽被判缓刑,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相关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适用缓刑的,应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因此,连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州市中院受理后,撤销了原判决,发回连江县法院重审。连江县法院重审后追加判决,禁止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