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辩称已贴安全提示不为盗刷埋单

07.04.2015  11:37

  4.45万元存款凭空消失,是银行监管漏洞,还是储户泄露交易密码?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银行觉得“实在委屈”,不服判决上诉。近日,此案二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缘由

  存款异地消费

  银行卡“被盗刷”案已屡见不鲜,可这事儿发生在自己身上,王某终于明白什么叫“急得跳脚”。他手里的储蓄卡是2011年9月在某银行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分理处办理的。“直到2013年1月7日前,这张卡一直没离开过我的钱包。”王某说。

  2013年1月7日14时56分,当看到手机里收到一条“您已消费4.45万元……”的短信时,王某懵了:没去银行,更没有消费,这短信咋回事?

  意识到银行卡可能被盗刷,王某第一时间到附近银行打印了对账单,显示这笔钱是在河南许昌某销售部被刷取的。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钱是如何被冒取的?

  2013年1月10日,王某到许昌公安局报案,该局遂立案侦查。据悉,在一审期间,公安机关尚未破案。

  虽然调取对账单后显示4.45万元是被异地刷取的,但王某在与银行沟通时还是出了“问题”,“银行要我证明银行卡被异地刷取时真卡就在我身上,可当时太慌乱了,只是打印了对账单。”王某说。

  因双方协商不成,2014年10月,王某将该银行诉至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一审法院审理了此案。

  王某诉称:“银行具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同时具有识别伪造存折、银行卡的义务。而实际上银行因为存在安全保障疏漏,最终导致我的存款丢失。”他要求,银行向他支付丢失的4.45万元。

  银行辩称:“该卡密码只有王某本人知道,因此王某对密码泄露有过错责任,银行已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使用密码交易即应视为其本人交易,银行无需承担支付存款的责任。

  一审

  银行担责80%

  那么,4.45万元存款凭空消失,是银行监管漏洞,还是储户泄露交易密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前,借记卡储户资金安全保障主要依靠两个方面:银行对卡的识别和密码保护。关于刷卡人交易时使用的是真卡还是伪造卡,王某发现被盗刷到银行要求查询对账单时携带了真卡。同时,王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证明被盗刷系他人以伪造银行卡所为。

  一审法院详细分析了涉案卡资金被盗刷的两个原因:一是发卡银行提供的借记卡保密性不强,信息容易被复制;二是使用POS机的特约商户亦未能识别伪卡。基于这两个原因,说明银行违反了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王某作为持卡人并设置了交易密码,就负有妥善保护其密码不被泄露、不被滥用的义务,因此认定王某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担责80%,王某担责20%。

  上诉

  银行称无过错

  因不服一审判决,银行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1日,双方在二审时展开激烈辩论。银行代理人称:“在银行的服务大厅、ATM柜员机系统上,都贴有安全提示,证明银行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银行代理人认为:“该卡的密码信息只有持卡人本人知道,持卡人有保管密码的义务。除非持卡人将密码告诉他人,否则持卡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可能获得或者破解银行卡密码,显然密码的泄露只能是持卡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即使卡内信息被人复制,但如果没有密码是不可能取出存款的。”银行代理人认为,王某应当承担泄露密码及借记卡磁条信息的过错责任。

  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已经很清楚,此案是过错责任纠纷,储户发现账户资金短少,立即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属于无过错方,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本报记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