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在妹妹身上却在异地被盗刷44万 银行被判赔30万

01.06.2014  13:03

  海西晨报讯(记者 主父真真)2013年2月1日,小芬(化名)本想用银行卡取钱,却发现银行卡无法使用了。经查,2013年1月28日、1月29日,小芬的该银行卡被人转账和取现共44万元。银行卡被盗刷后,她在银行定制的短信也没有通知。

  小芬立即报警,经侦大队调取了盗刷卡的现场监控录像。盗刷现场在广东湛江,从监控可看出,该卡很明显是与小芬银行卡外表不一致的克隆卡。

  小芬将该银行卡所属银行告上法庭,认为该银行未能保证其银行卡内存款的安全,被人用克隆卡盗刷,明显存在过错,造成其巨额损失,要求该银行赔偿44万元及利息。

  该银行辩称,银行和小芬之间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小芬也负有对银行卡交易信息及交易密码妥善保管的义务。小芬将银行卡转借给其妹妹使用,对银行卡的保管存在过错,对交易信息、交易密码保管不善,也应对该笔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原来,小芬2006年办了这张银行卡之后,就一直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其妹妹使用。

  思明法院认为,小芬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卡取走,其主要原因在于该银行未能尽到保护储户存款及交易安全的义务,未能识别银行卡的真伪。该银行对小芬银行存款被盗取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犯罪嫌疑人制作伪卡需要取得卡内的账户信息资料,其在柜员机上还需凭交易密码方可取款。小芬未能对其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尽妥善保管义务,亦是造成银行卡被制作成伪卡的原因之一,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经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该银行需赔偿小芬损失30.8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