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银行卡上有密码 女子取走钱快速投案仍犯罪
原题:女子拾卡后取走钱款快速投案退赃仍犯罪
中新网泉港6月27日电 拾得银行卡后,一时见钱眼开取走所有钱款,而后心感害怕,赶紧带钱和银行卡自主报案,却仍构成犯罪。
27日,福建泉州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件发生在2013年9月15日10时,被告人陈某在泉港福炼生活区一市场路口处拾得被害人刘某遗失的一张农行银行卡,该银行卡背面有一串数字,因该数字与密码位数相同均为6位,陈某便想试试能否取款。
当天11时,陈某持该卡到农行一ATM机上,通过输入该卡背面的数字作为密码,竟然成功了。于是,她分5次,每次2000元取出卡内现金总共人民币1万元,并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被害人刘某手机收到余额提醒短信,发现卡内余额已全被取走,急忙到银行查询情况,银行告知其卡内余额是通过ATM操作取走的,刘某再翻自己钱包才发现原来银行卡丢失了,于是于当天下午3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下午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未查明身份、尚未立案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主动退出上述银行卡及所取现金人民币1万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刘某,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事后,被告人陈某表示一时见钱眼开,在其取出钱款之后就害怕了,于是赶紧带着钱和银行卡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以为只要及时归还钱和银行卡就可以不用追究责任,没想到已经构成犯罪。
福建泉州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钱财计人民币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案发后主动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中新网 陈碧梧 庄萍萍 刘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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