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

24.11.2015  1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4J]54 号),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近日,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战略合作协议》(见附件1)。现将协议文本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加强沟通交流,努力搭建地方合作平台,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推进战略合作协议执行和融资项目实施,为国家级经开区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充分发挥开发银行在规划设计、市场开拓、信用建设和中长期资金融通等方面的优势,在符合国家支持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等相关政策导向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提供规划咨询、贷款支持、直接投资、债券承销和发行等"投贷债租证"综合金融服务,共同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投融资模式创新和投融资体制创新。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加强沟通和协调,联合有关单位做好金融创新成功案例的宣传推广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反馈。
  四、请各地开发银行分行每半年向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二局报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见附件2)。上半年工作情况报送时间为当年7月15日前,下半年工作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年1月15日前。
  联系人: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 张乾
  电话  :010-65197320
  传真  :010-65197121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冯援
  电话  :010一 88307597
  传真: 010- 68306847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2.XX 分行关于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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