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加码”小微金融扶持力度

10.03.2015  12:27

  记者周萃3月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信贷计划、机构建设、尽职免责、内部考核、金融创新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与之前银监会对于小微金融的指导意见相比,今年银监会引导商业银行从单纯注重小微企业贷款量的增加,转变为更加注重服务质效的提高和服务覆盖面的扩大,促使银行业金融资源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

  取消“增量”考核

  值得关注的是,《指导意见》将2015年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由以往单纯侧重贷款增速和增量的“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从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三个维度更加全面地考查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此举的目的是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据了解,这是银监会自2008年以来首次更改对金融机构小微金融工作的考核指标。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对监管指标的调整表示肯定,认为这一调整符合经济增速下降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

  鄂温克旗包商村镇银行副行长李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两个不低于’调整为‘三个不低于’,取消对银行‘小微贷款增量’考核,调整为‘小微贷款增速、户数、审贷率’三个指标,应该说银监会对小微贷款的考核指标设计更加科学,政策引导更加准确,也能看出监管更加注重小微贷款的覆盖和普及,而非单纯考核量的增加。

  “原先的增速和增量主要关注规模的增长,调整后的三项指标则更为全面。增速是对规模的要求,户数的要求加强了对更需要资金支持的微型企业的扶持(小微企业规模小、户数多),获得率则是要求商业银行提高支持小微企业的效率,有助于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非利息成本。总体来看,新的指导意见更符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将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许文兵告诉记者。

  受经济增长放缓的拖累,近年来业界普遍反映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考核达标困难。特别是由于“两个不低于”已连续实施多年,导致小微企业贷款基数越积累越高,甚至出现某些年份新增贷款总量在减少,但小微贷款的增量却不能低于上年的情形。

  部分商业银行也反映,过去的增量考核,实质是一种“鞭打快牛”的方式,对于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的小型、县域金融机构,“增量”达标的难度在逐年增加。尤其在经济增速下行的形势下实现难度很大,容易挫伤这类金融机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两个不低于”考核调整,新的评价体系更加科学,更有助于调动信贷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新增“申贷获得率

  新的考核标准新增“申贷获得率”指标,即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业内专家认为,新增这一考核指标,表明监管部门从单纯注重小微企业贷款量的增加,逐步过渡到更加注重服务质效的提高和服务覆盖面的扩大,有益于银行业金融资源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另外,强调“申贷获得率”,目的是让金融机构降低微贷门槛,实现微型金融普惠,但无疑也会对金融机构小微贷款的资产质量提出新的考验。

  工商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处长王夫良认为,从银行自身经营管理考虑,需要维持比较高且较稳定的申贷率,有利于提高小微贷款管理效率。

  不过,业内专家也指出,“申贷获得率”的真实统计比较困难。计算申贷获得率,至少需要知道两类数据,申请贷款客户量及获得贷款客户量。对于部分科技系统尚不完备的县域金融机构,系统还不能支持贷款申请客户数的数据搜集,数据的准确性得不到保证。

  提高“不良容忍度

  《指导意见》提出,商业银行应改进小微金融考核机制,激发银行服务小微的内生动力。其中明确提出,要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两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据我了解,这是监管部门首次从机构内部资产质量考核方面,对放宽小微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提出的政策引导。且规定较为细致,可高出全行不良率两个百分点以内。对小微贷款不良率考核的倾斜,表明银监会充分了解和理解小微贷款风险较高的事实,也表达了监管部门对小微企业金融扶持的决心和耐心。”李倩告诉记者。

  小微企业的高风险特质,导致小微贷款的不良率普遍高于其他类型贷款。有统计显示,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比其他企业高出一倍,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更是其他企业的5倍。提高小微企业不良率容忍度,能够提升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是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

  此外,在改进小微业务考核方面,银监会还提出,应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同时,要在内部明确小微企业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确保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资源配置充足。

  (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