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讨债要进班房
09.09.2016 22:17
本文来源: 法院
朱某与郭某均为“90后”。2014年9月12日23时许,俩人趁着半夜,来到王先生位于秀屿埭头农村的家里。在院子里发现王先生后,俩人强行将其拉上小轿车中,向村外驶去。途中郭某开车,朱某用拳头朝王先生的脸部、头部进行殴打。俩人将王先生带到莆田市城厢区的一间茶馆,在茶馆门口,朱某用脚将王先生踹下车致其摔倒在地,后俩人将其带到茶馆的一个包间内。
“今天不还钱,就别想回去,什么时候还完,什么时候放你”在包间内,朱某威胁、恐吓道。“让你不还钱”朱某还边说边用手殴打王先生的头部等。原来,俩人是来找王先生还债的,让王先生偿还5万元的欠债。
经不住打骂,王先生提议回家拿钱给朱某。朱某与郭某带着王先生到其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的家中取钱。因家中现金不够,又将王先生妻子的一张信用卡带到某俱乐部前台套取现金。直至次日1时40分许,在债务偿还到位后,朱某才将王先生放掉。事后鉴定,王先生受轻微伤。
2014年11月16日、2015年6月29日,朱某与郭某先后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郭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据办案法官介绍,近年来该院办理的非法拘禁案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占70%。此类案件大部分所涉借债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故当事人维权方式亟待正确引导。该案中朱某、郭某用非法拘禁的手段讨债,限制他人自由,构成犯罪身陷囹圄,自己也失去自由,害人害已。
法官提醒:非法拘禁不是索债手段、维护权益的正当途径。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发生时,应采取协商、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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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2016 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