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 规范放生行为
中新社北京7月2日电 (记者 马海燕 梁晓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7月2日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放生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会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针对“放生”相关条款表示,把活的野生动物放回自然界,法律上有两个概念:“放归”和“放生”。“放归”更多体现在科学研究,通过人工繁育条件使濒危物种种群数量增加;“放生”就是普通老百姓为了做善事,把生灵放到野外。
对于“放生”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市场上买的外来物种的放生,如巴西龟和一些鱼类,这种放生是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责,对随意放生外来物种构成刑事犯罪的还要给予刑罚处理。
另一种是老百姓放生一些当地物种,同样不得随意放生,而且不能对当地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这种放生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如果本地物种随意放生,如大量放生蛇造成人身伤害,或把人家饲养的动物咬死了,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该法还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的经营和利用做了规范,要求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关于虎骨、犀牛角、羚羊角、熊胆等能否入药,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这是当前争论非常激烈的问题,对人工繁育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坚决反对食用,但对死后的虎骨能否用药,社会还是应该讨论。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据悉,1989年开始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施20多年来,只在2003年调整过一次,只涉及麝一个物种。下一步将适时调整,数量多了要降档,数量少了要提档。(完)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