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 让拒执犯罪无处遁形

22.05.2018  14:56
  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解决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终极武器。在司法实践中,构成拒执罪的行为多种多样,拒执的犯罪行为可以发生在执行工作的各个过程环节,但共同的特点是无视法院执行命令,藐视法院执行权威。近期,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批拒执罪的典型案例,对这类案件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总结出拒执罪被告人的主要特征。

  拒报财产被拘 释放后仍拒执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胡某林偿还债权人段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约155.7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海沧区法院向胡某林当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明确告知胡某林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五日内书面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胡某林在签收财产报告令后拒绝申报其在两家公司的投资权益和两辆车等财产,因此被海沧区法院司法拘留,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该案随即被移送刑事侦查,2017年底,被告人胡某林最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被拘留后仍不履行债务所要面临的刑事惩罚严重后果。拒执罪并非仅限于隐瞒、转移、变卖财产等积极对抗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逃避申报财产义务等消极行为,同样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行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林始终有效控制其名下一辆帕萨特小轿车,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视为有部分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法院据此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胡某林的行为依法应认定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法官提醒】

  申报财产是执行案件办理初期被执行人所要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以纳入失信,可以拘留,但是对于认定拒执罪,法律则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根据规定,必须先进行拘留之后,仍不执行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在被拘留后仍冥顽不灵,无视法院的命令,有财产仍拒绝申报且不主动履行义务,最终自吞刑事责任苦果。

  无视法院查封 擅自转移财产

  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生效仲裁调解书确认,某塑胶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支付工资21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公司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之后,劳动者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该公司的3台注塑机裁定查封后,告知该公司总经理王某不得随意转移。

  然而,机器被查封后不久,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3台设备转移存放至其他地方,且公司经营场所人去楼空,电话失联,给执行工作的推进制造障碍。法院将案件移送刑事侦查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主动支付李某全部工资款,取得李某谅解。2017年11月,法院认定王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未经法院同意擅自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可能触犯刑法中的特殊罪名——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视法院告诫,擅自转移查封的机器设备,导致已查封财产无法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该案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故对其追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保全和执行阶段法院的查封行为意味着对所有权处分权能的限制,法院封条也因此成为特殊的公权力符号,体现法院的执行权威。为了确保法院权威不受侵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专门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这一罪名。因此,奉劝被执行人切不可小看法院查封行为的法律强制性,否则有专门的罪名等候。

  低价转让财产 玩起虚假诉讼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明将涉案的地上物拆除腾空,将土地恢复原状归还许某等人,并支付土地使用费。然而,在另一起民事案件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机电公司诉余某明借贷纠纷一案中,余某明在明知集美区法院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涉案厂房“以物抵债”转让给机电公司,并通过法院调解书予以确认。

  集美区法院查明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余某明的近亲属,遂以余某明与机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意图系恶意转移财产和妨碍执行为由,建议龙海法院依法处理,龙海法院随即通过再审程序撤销该民事调解书,余某明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直至审查起诉阶段,余某明仍以该厂房已折价给机电公司无法腾空地上物为由拒不履行。审理期间,被告人余某明自行主动拆除了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将场地交付申请执行人,但余某明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刑事手段惩处被执行人为恶意逃债而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另案调解的方式意图将财产低价转让给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为此,执行法院一方面协调作出调解的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调解书,另一方面启动对被执行人的拒执罪追究程序,最终有力打击了此类恶意转移财产的规避执行行为。

  【法官提醒】

  当前,很多债务人试图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的方式另案虚构债务,以达到稀释执行案件中债权金额的目的,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加大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侦查。因此,别以为通过法院的调解就可以“合法”转移财产,真相逃不过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

  抵制腾退裁决 终被追究刑责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蔡某和与陈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判决蔡某和应将位于湖里区的某土地地块腾退给陈某。进入执行程序后,湖里法院向蔡某和送达相应执行文书并制作执行笔录,蔡某和承诺一个月内腾退场地。后经法院多次敦促并张贴公告,蔡某和始终不履行腾退义务,法院决定对蔡某和拘留十五日。之后,蔡某和以其申请再审等为由再次拖延履行,在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仍拒不腾退场地。随后法院将该案移送侦查,侦查期间蔡某和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主动退出涉案土地。蔡某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为执行类案件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本起案件中,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负有退出其租赁土地的义务,在法院多次敦促之下,被执行人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并不是停止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只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原生效裁判文书才可以中止执行。

  【法官提醒】

  强制腾退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为了抗拒执行,往往采取将老人、儿童安置于不动产内或者虚构租赁合同的方式给执行工作制造障碍,本案被执行人虽然没有这种行为,但以申请再审为理由拒不腾退,同样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程序并非申请再审就可以中止的,除非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否则生效法律文书都要不折不扣执行。

  和解之后反悔 出售解封财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龚某应偿还许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龚某承诺分期偿付,同时由法院提前

  解除查封其名下的房产。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龚某仍未按约定履行,并于2016年11月将法院提前解封的原查封房产出售,所得款项均未偿还许某。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龚某家属代为履行全部债务。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龚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是执行和解之后被执行人反悔拒不履行的行为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双方解决利益冲突的常见形式,不仅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办结,而且可以避免法院强制执行所可能带来的正面冲突,实现案结事了,因而法院往往乐见其成。不过,在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执行和解后法院将与原查封财产解封的空档期,将该财产出售且未用于归还本案债务,给法院执行工作制造障碍,考虑到其情节恶劣,最终法院对其依法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执行和解是执行阶段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在和解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以解除查封、冻结、扣押以及纳入失信等执行措施作为和解条件,有的被执行人则利用这种条件作为“缓兵之计”以规避执行、对抗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就是此类情形,考虑到该行为属于被执行人的第二次失信行为,法院对此类行为必然予以从严处理。

  频住星级酒店 违反“限高令

  2017年12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洪某应偿还债权人王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洪某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且违反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令的规定,多次入住星级酒店。翔安区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后,其仍拒不执行。此后,法院将该案移送刑事侦查,洪某随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上述行为供认不讳,并于同日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偿还王某全部借款及利息。被告人洪某因构成拒执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不仅拒不履行,且多次违反法院限制高消费令入住星级酒店,在被法院实施司法拘留之后仍不履行,最终启动刑事程序,被执行人不仅要清偿全部债务,而且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如果确实没有资产还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会将这部分失去偿债能力的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仍然应当对其限制高消费行为。因为无清偿能力,就意味着生活水准就应当下降,过像国外“破产人”一样的生活。如果没有清偿能力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被执行人却还能住星级宾馆、坐飞机,此时已经涉嫌违法,法院可予以司法拘留,甚至追究拒执罪。

  ■司法观察

  拒执是被执行人的“零选项

  拒执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冲击司法权威、制造新的矛盾纠纷,而且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干扰审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已成为“社会公敌”。在推进执行大会战中,厦门法院奋发有为,重拳出击,大力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对敢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的被执行人施以刑法惩戒,有效震慑了“老赖”,大大压缩了拒执犯罪的生存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厦门法院从近年来办理的拒执犯罪案件中总结出了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特点,并对此类人群提出了忠告。

  一是藐视法院的司法权威。对于法院发出的命令、发布的公告和张贴的封条熟视无睹,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甚至主动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是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大部分拒执罪案件中的被执行人都属于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随着刑事程序的启动,被执行人才幡然悔悟主动履行义务,说明通过刑事追诉的手段对被执行人有极强威慑力。

  三是存在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在所有拒执案件中,被执行人都是以给法院制造执行工作障碍为目的,主观犯意恶劣,法院势必动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对此,厦门法院特别奉劝全体被执行人:如果有履行能力,请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同样请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根据法院的命令主动报告财产情况,不从事高消费行为。切勿为自己的私利铤而走险,触犯刑律,一旦被定罪量刑,将成为终生的污点。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
南平市建阳区法院开展“春雷行动” 集中拘留“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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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攻坚克难 创新提质增效
  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大会战中,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四个基本”目标,探索出“两条主线、三个联合、四个率先、五条对策”工作举措,形成有效治理执行难的综合机制。2017年1月至今,集美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4782件,执结3703件,执行到位标的额2.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