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和其他地区四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榕安办〔2015〕228号
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现将省安委办《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和其他地区四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闽安委办〔201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市经信委和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省安委办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按照行业监管和分级属地监管原则,迅速组织本部门和属地相关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冶金企业开展冶金煤气专项治理“回头看”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整改。
根据省安委办有关要求,各冶金企业应于2016年1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于2月5日前将《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1)、《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报送所在地冶金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请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经信委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本《通报》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辖区内所有冶金企业的《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报送市政府安办。联系人:王晓辉,电话:87501027,传真:83212004。
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富凯
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和其他
地区四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闽安委办〔2015〕107号
各设区市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11·29”重大和其他地区四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立即组织开展冶金煤气专项治理“回头看”。一是迅速部署自查自改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安办要组织本地区市、县两级冶金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内各冶金企业,组织辖区内的冶金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和省安监局《转发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闽安监管一〔2010〕125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安监管一〔2010〕173号)要求,对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1),认真开展检查并整改隐患。各冶金企业应于2016年1月份完成自查工作,并于2月5日前将《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报送所在地冶金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省冶金(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权属企业做好自查自改工作。二是全面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各设区市政府安办在企业自查工作基础上,组织本地区市、县两级冶金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冶金企业逐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填写《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附件3)。重点检查冶金企业煤气管道隔断装置是否有效、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冶金企业煤气防护站设置、煤气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煤气从业人员培训、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各地区应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切实加强冶金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办《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闽安委办〔2015〕50号)要求,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监管执法,监督指导冶金企业认真开展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彻查、辨识本企业有限空间,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设置警示标识,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等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作业引发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
三、切实提高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办《关于印发福建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59号)等文件精神,强化动态管理和监管执法,推动冶金企业持续开展创建提升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切实提高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水平。
请各设区市政府安办将本《通报》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以及辖区内每家冶金企业的《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办(联系人:郑航晓、尤志桂,电话<传真>:0591-87557092、8755707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
2.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
4.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山东富凯不锈钢
有限公司“11·29”重大和其他地区
四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四〔201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9日17时50分左右,山东省滨州市山东富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煤气中毒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7人受伤。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煤气管道1号排水器水封被击穿以及附近排灰管上闸阀违规开启,下闸阀阀体开裂,造成大量煤气泄漏,导致有关人员煤气中毒。事故暴露出该公司存在煤气管道设计、建造不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煤气安全管理责任不清晰,排水器水封、排灰管闸阀等煤气隔断装置失效等突出问题。
今年以来其他地区发生了4起较大煤气中毒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分别是:广东省三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3·15”、河北省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3·19”、河南省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4·2”、山西省华鑫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8·31”较大煤气中毒事故,均是在检维修和复产时发生的。这些事故反映出事发企业没有持续巩固冶金煤气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煤气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企业受经济下行影响,涉及煤气作业的停产、复产、检维修工作频繁,但未制定停气吹扫和送气置换等专项安全方案;煤气作业也未严格落实审批及确认制度。二是煤气安全培训不到位。企业未及时对新招、转岗和相关方的煤气从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造成煤气从业人员缺乏煤气安全防护意识和岗位安全技能。三是现场煤气安全管理混乱。企业没有对生产区域与检维修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相关方从业人员在安全措施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即实施作业;煤气从业人员未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现场“三违”现象严重。四是应急管理不到位。企业缺乏有针对性的煤气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施救人员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到煤气事故的频发性和复发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针对上述5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仔细分析本地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一、开展冶金煤气专项治理“回头看”
2010年至2012年,全国持续开展了冶金煤气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成效。但由于一些企业没有把专项治理的成果固化为安全管理的制度,随着人员流动变化、制度执行不到位等情况的出现,今年以来冶金煤气安全管理弱化的现象有所抬头,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冶金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开展冶金煤气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检查煤气管道隔断装置是否有效、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冶金企业煤气防护站设置、煤气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煤气从业人员培训、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情况。
二、切实加强煤气安全管理
要监督冶金企业加强煤气安全管理。一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要求对表检查,认真整改隐患。二是在涉及煤气作业的停产、复工及检维修工作前,认真制定煤气停气和送气专项安全方案,落实煤气作业审批制度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全过程安全条件确认和监护制度。在未现场核实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的情况下,不得送气,不得组织恢复生产。三是加强煤气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相关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煤气作业风险、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现场煤气检测与监控、防护装备使用与维护、煤气事故处置与救援等知识,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三、强化煤气事故应急管理
要督促冶金企业认真分析煤气作业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煤气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煤气从业人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生中毒事故后必须由受过应急技能培训的专业人员施救。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附件1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
企业名称(公章) 自查日期:
检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自查人 | 情况说明 |
1.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签订施工或检修安全管理协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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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管理协议中,涉及冶金企业与施工企业交叉作业的事项,是否明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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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及负责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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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建立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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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具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有效可靠的煤气隔断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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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配备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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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煤气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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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煤气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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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煤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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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配备煤气作业防护用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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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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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建立煤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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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情况自评 |
说明:1.本表适用于冶金企业自查,并在自查后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作出自评(可另附页);2.冶金企业需附表中各项管理制度文本及台账;3.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内容参照附件4;4.有关自查项目如需说明,请在情况说明栏内填写。
附件2
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
| 注册时间 |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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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 从业人数 |
| 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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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安全 负责人姓名 |
| 职务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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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安全生产管 理职能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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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负责人姓名 |
| 职务 |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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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数 |
| 兼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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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煤气安全管 理专职人员数 |
| 负责煤气安全管 理兼职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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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填写 | 证书 名称 |
| 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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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名称 |
| 证书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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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产能(万吨) | 铁 |
| 2014年产量(万吨) | 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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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
| 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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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规格、数量) | 高炉(m 3 ) | 转炉(吨) | 焦炉(m) | 煤气柜 (万m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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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由冶金企业填写,并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安办。
附件3
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
安全监管部门(公章) 检查日期:
受检企业名称: | |||
检查项目 | 检查结果 | 检查人 | 情况说明 |
1.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签订施工或检修安全管理协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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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管理协议中,涉及冶金企业与施工企业交叉作业的事项,是否明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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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及负责人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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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建立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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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具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有效可靠的煤气隔断装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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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配备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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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煤气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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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煤气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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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煤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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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配备煤气作业防护用品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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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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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建立煤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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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情况评价 |
说明:1.本表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和抽查使用,并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作出评价(可另附页);2.安全监管部门将此表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一并建立台帐;3.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 求内容参照附件4;4.有关检查项目如需说明,请在情况说明栏内填写。
附件4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进行了原因分析,暴露出冶金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对煤气使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一是冶金企业没有切实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简单以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落到施工企业身上。二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没有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安全措施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下令和实施作业。四是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规定,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五是进入有煤气中毒风险现场的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或未经培训,在未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或组织施救,造成事故或导致伤亡扩大。
为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与施工或检修交叉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对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一、一般安全管理内容
(一)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等制度。
(三)应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二、检修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检修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系统的检修。
(一)应制定三个方案:一是检修工作方案;二是停气和吹扫方案;三是送气置换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应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并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二)负责施工的单位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经各有关部门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企业应对自身范围的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三)检修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四)作业人员应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五)作业场所应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有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消防车、急救车现场待命。
(六)检修规定内容不得改变,否则必须重新申请。项目完成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施工作业要求:
1.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安全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2.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4)距作业点 10 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带煤气动火补焊等作业,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00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无法确保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八)停气应做到:
1.确认全部止火。使用按规程规定有效可靠的装置关闭入口煤气及仪表导管阀门,检修设备与运行中的设备要用盲板或眼镜阀可靠切断。打开末端放散管,确保内部煤气吹净。
2.末端放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或平台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车间内部或距车间10米以内不经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须高出建筑物的屋檐,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区内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气不要逸入周围房屋。
3.高炉煤气管道停气时,从煤气来源阀门后附近通氮气赶煤气,也可采用打开所有人孔,自然通风或强制送风赶残余煤气。
4.焦炉煤气或混合煤气管道停气时,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气,也可先通入高炉煤气赶残余煤气,后按赶残余高炉煤气的方法处理。
5.排水器由远而近逐个放水驱除内部残余煤气。
6.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打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
(九)送气应做到:
1.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
2.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3.将排水器灌水满流,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水封高度,关闭排水管阀门和试验头阀门。
4.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停止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00℃的高温物质。
5.打开末端放散管,从管道始端通入氮气赶空气,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样试验至含氧量低于2%。
6.打开阀门引入煤气,同时停止通入氮气,以煤气赶氮气在末端放散管处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后关闭放散管。
7.打开仪表导管的阀门,恢复仪表指示。
8.改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
(十)发现煤气泄漏,不能盲目冒险作业和冒险抢救。
三、改扩建工程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改扩建工程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的改造、扩建、检修涉及煤气回收系统的交叉作业。除应按照上述相关要求执行外,还要做到:
(一)在改扩建工程与正常生产交叉作业情况下,冶金企业是涉及双方安全生产事项的主要责任方,并对此承担责任。应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如施工企业在进行转炉砌炉作业时,冶金企业不能将煤气泄漏到作业现场。
(二)应制定施工方案,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非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三)改扩建工程负责人和生产系统负责人要一对一地负责联系,避免其他任何人转达指令。
(四)在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内容未全部结束,人员未全部撤离的情况下,应杜绝一切涉及煤气系统的试车和调试,不得组织与生产系统对接联网。
(五)改扩建工程后的煤气设施应经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行;改扩建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四、煤气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一)一般规定。
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
2.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
3.各类带煤气作业处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4.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二)用气点。
1.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
2.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
3.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
4.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
5.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
6.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
(三)管道。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
3.管道本体无可见泄漏(含法兰、阀门及附属装置)。
4.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毫米。